论罗蒂的正义观
2016/2/3 哲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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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罗蒂的正义观

     李乐齐

     【摘要】罗蒂以其“作为较大忠诚的正义”的观点而在正义的讨论中独树一帜。他通过对道德困境的实证分析得出正义即忠诚的结论,并对此进行理论升华,利用“厚重与稀薄”理论与“合理性”概念进行忠诚正义观的理论建构。罗蒂的成功之处在于其实证正义论的独特视野与坚实基础,却失败在了基于自己的自由主义立场进行理论建构的规范冲动上。尽管如此,罗蒂的“实证正义论之上的忠诚正义观”仍然独具价值。

     【关键词】正义;较大忠诚;罗蒂;实证正义论;忠诚正义观

     一、引论

     关于正义的问题,博登海默有过“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①]的金句。的确,正义作为人类的永恒话题之一,古往今来从未停止过关于其的讨论,但正如法国经济学家蒲鲁东发现的:“正义、公道、自由,关于这些原理的每一项,我们的观念一向是模糊的。”[②]拉德布鲁赫也认为:“正义是一个相当模糊和不确定的概念。”[③]佩雷尔曼也承认:“正义是一个最为崇高但也最为混乱的概念之一。”[④]本文无意为这种混乱再多做什么贡献,事实上反反复复罗列正义的诸观点也不会对这一讨论产生什么新的进步。笔者关注的是新近美国著名的哲学家罗蒂的正义理论,其作为后现代哲学的代表性人物之一,以其作为自由主义、反讽主义与实用主义的立场而闻名,国内对其有限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这些方面,但对其正义理论的研究则显得捉襟见肘,只存少数几篇作品。如姚大志教授的《何谓正义: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其他》一文,他将罗蒂视为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外的“第三势力”,其中论述极为简略,只大概提及了罗蒂“站在后现代主义的立场批评启蒙哲学,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赞扬启蒙政治”的努力;[⑤]真正对罗蒂的正义观产生了问题意识的要数罗蒂《文化政治哲学》一书的译者张国清教授,在《正义、忠诚和团结——罗蒂与沃尔泽社会批评理论之比较》一文中,其关注了“忠诚”概念分别在佩蒂特、罗蒂与沃尔泽处的不同,概要地介绍了罗蒂“作为较大忠诚的正义”之中“忠诚”的含义;[⑥]系统阐述了其对罗蒂正义观理解的,要数《人性的偶然——罗蒂正义理论批判》一文,其从“情感先于理性”、“认同先于对话”与“忠诚先于正义”三个层次逐级深入,全面地综合了罗蒂的各种文本,展现了罗蒂正义观的全貌。[⑦]尽管如此,张国清教授的努力仍显得是不充分的,他的作品主要是为我们展现了罗蒂的正义理论的画面,却没有深入到罗蒂的论证中去,更没有充分挖掘罗蒂的正义观的理论价值,这也正是笔者将尝试着力的方向。为此,笔者将在国内有限的研究的基础之上,立足罗蒂《作为较大忠诚的正义》的文本,进一步展示罗蒂的正义观,以期推动对正义以及后现代法哲学的探讨。

     二、作为较大忠诚的正义

     就像施米特反复强调紧急状况下的决断才能彰显政治的品质一样,罗蒂上来也将正义的情景放在了各种紧张的冲突之中:子女是否应该包庇父母的犯罪?饥荒年代是否应该施舍食物给路人?是否应该屠杀携带致命病毒的动物?为了更低的成本而转移生产导致国内失业是否也是合理的?现当代学者尤其是关心伦理学、政治哲学的人们总是不遗余力地想给出这些困境下的答案,但罗蒂却没有从某种特定立场出发去作出判断,而是从这些冲突出发,关注到了某个非常重要的现象:在我们开始为问题“当我们作伪证时,我们是否做得正确?”而苦恼之前,一定得存在着他或她是“我们中的一员”的某种感觉。[⑧]当然,我们可以同时认为自己既是这个家庭的一员,同时也是这个社会的一员,但对施米特的类比说明关键的问题永远在于决断。用罗蒂的话来表达这种施米特式的思路,就是“情况越是紧急,对身边关系密切人物的忠诚纽带也越是得到强化,对其他人的忠诚纽带越是得到松懈。”[⑨]最后究竟会作出怎样的选择,必然与自己究竟更看重身为家庭的一员还是更看重自己是社会的一员相关联,这涉及的是一个共同体认同的问题,在罗蒂那里便被表达为“忠诚”。也就是说,正义问题不再是“应该怎样”的问题。既然正义问题与忠诚问题等价,那正义与否就取决于“忠诚于谁”。任何的正义的两难困境,用罗蒂的话说,无非就是“我们应该为了忠诚而缩小那个圈子,还是应该为了正义而扩大那个圈子?”[⑩]

     需要注意,罗蒂并没有利用什么高明的论证技巧来阐释这个问题,只是从一些经典的困境场景出发,用描述的方法展现出了这种“忠诚的困惑”。从这个意义上说,罗蒂的正义观不是一种规范的正义,而是一种实证的正义。但这种实证的正义的观点是否具备消解经久以来的规范正义观的能力?即“正义和忠诚是不是两类不同的事物,正义的要求是否就是一个较大的忠诚的要求?”[?]这仍然需要理论上的阐释以及对各种规范正义观的回应。罗蒂首先借用了迈克尔·沃尔泽的《厚重与稀薄》的论证来回应柏拉图—康德以来的哲学传统:道德的生长路径并非是由某些共同理念逐渐发展起来的,“道德在起初是厚重的,文化上整合的,充分共鸣的,当道德语言致力于特殊的目的时,它才在特殊情形之中进行一种稀薄的表达。”[?]按照安妮特·贝尔的描述,就是说“道德不是发端于义务,而是发端于一个密切的紧凑团体如家庭或氏族中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沃尔泽对厚重道德和稀薄道德的比较实际上就是两种故事的比较,其一是你能够详尽而具体地讲述自己作为一个较小的团体成员的故事,其二是你能够相对抽象而笼统地讲述自己作为一个世界公民的故事。[?]简单来说,作为普遍规范的社会道德发轫于作为小团体规则的内部道德(如家庭道德等),由厚重到稀薄就是这些内部道德不断向外扩张的过程。

     在完成了这些理论准备之后,罗蒂开始了消解罗尔斯、哈贝马斯等普遍主义者的规范正义论的工作,而他所借助的工具是“合理性(reasonable)”这一概念。众所周知,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的设计,尝试推导出一种普遍的正义观念。但罗蒂却发现这种尝试仍然是基于“两个世纪里艰难取得的大多数西方成就”[?],于是一种普遍主义的努力便遭到了历史主义的阻碍,但这种阻碍为更好的解释“合理性”的内涵提供了空间:罗蒂引入了哈贝马斯的“强式语境主义”概念,它是一种“合理性”与不同的文化、世界观、传统或生活形式相互联系而产生的对世界的特殊理解。如果立足在这种“强式语境主义”之上,罗尔斯的“合理性”自然不是一种“普遍有效性”,只满足了一种“普遍达到”的要求。事实上,罗尔斯自己也强调了合理性(reasonable)与理性(rational)的不同,与之相对,创造一个共同体与完成一个权宜之计(modus vivendi)也不相同,前者需要的是康德所谓“实践理性”,而后者需要的只是一种“工具—目的理性”。既然我们从事的是前者的工作,那么共同体的创造所体现的合理性自然是一种实践理性,它强调的是前述“由厚重到稀薄”的过程问题,按罗蒂的说法就是“我们就即将被执行的事物如何形成共识的问题”[?],毕竟其中存在着发展“重叠共识”的问题。同样地,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的提法同样突出了这种过程性,即罗蒂所谓以“如何(how)”取代“什么(what)”,进行“对于由论断提供的各种主张的辩护活动”。[?]也就是说,在罗蒂眼里,其实罗尔斯与哈贝马斯的理论关注的并不是权威是否理性,而是达成共识的这一过程是否合理。这样一来,理性层面上的正义概念便被取消了,正义的一切问题被转换到了合理性的层面上,即是否经历了“由厚重到稀薄”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说成是说服,也可以说成是寻找共识,还可以表达成分享相关的信念和欲望,名称并没有那么重要,关键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合理性即正义,正义的要求化作了一种较大的忠诚的要求,“成为合理的和得到一个较大的忠诚是对于同一个活动的两种描述。”[?]于是,罗蒂在对一种现实进行实证剖析的基础之上,通过分析、运用沃尔泽、罗尔斯与哈贝马斯等人理论,一扫理性主义的传统,将正义的概念重新建构在“合理性”的基础之上,而既然合理性体现在是不同团体之间取得共识的活动之中,且我们行为的选择与评价也在于我们认同的团体,即对自己所属的团体的忠诚,那么正义无非就是忠诚的另一种表达,正义当然就是一种较大的忠诚。

     三、罗蒂的是与非

     由于罗蒂对正义抱着怀疑论的相对主义观点,他被人批评为当代玩世不恭的犬儒主义者。[?]类似的批评可谓老生常谈,但却并没有多少意义,因为它仍然只是从规范立场出发的标准套路,对罗蒂的批评显然没有落到实处,甚至存在对罗蒂的误解。

     罗蒂对正义观念的挑战是根本性的。按照自柏拉图以降的学术传统,正义是与真理、上帝、理性等等概念一样显得辉煌而永恒的,我们要做的是通过有限的人智尝试达到无限的彼岸,去发现这种“永恒的”正义究竟是什么。尽管有康德等人在这条路上做了许多了不起的工作,近代以来也有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与施特劳斯的自然正当等等努力,但如开篇所说,正义问题并未因此显得更明朗一些。讽刺的是,我们越不了解正义为何,正义在生活中却越显得紧迫起来。这个时候,罗蒂不同于彻底否定这些永恒概念的后现代学者,他以一种实证的视角就正义给出了新的解答,并努力给出了理论上的完善,隐约中甚至有一统罗尔斯等人的努力的野心。通过实证的方法得出的结论,除非出现“认识错了”的问题,不然并不存在供反驳的余地,而罗蒂对各种关键的冲突的观察之敏锐决定了其实证正义论的坚实性。这当然会引来所有规范论者的不满,但他们除了给出一种新的实证之外不可能形成对这种忠诚正义观的有效批评。这也是罗蒂的正义理论最成功的地方:他开辟一条探讨哲学问题的新的进路,我们未必需要在概念和话语的建构中迷失自我,而应该充分把握和理解各种现象,对规范问题给出实证的答案。在实现了方法论意义上成功的同时,也的确开辟了正义问题的新论域,甚至可能给出了一个非常接近正确的答案。

     然而,罗蒂在正义问题上的成功可能不幸地到此为止了。如前所述,在罗蒂看来,正义与忠诚其实就是对自己所处的某个团体的认同的别种表达,区别可能在于理解他们的出发点的不同:虽然谁的正义与忠诚于谁构成同语反复,但毕竟前者关注的是正义的主体性问题,后者还包含了一个“我”的存在。罗蒂更愿意运用忠诚而非正义的表述,一方面可能是为了避免与规范论者的概念混乱,另一方面也与他对这种忠诚的进一步运用有关。罗蒂花了极大的篇幅来统一规范论者的理论,只为了说明重叠共识与交往理性实质上都是一副沃尔泽笔下由厚重到稀薄的画卷。基于此,正义即忠诚,忠诚即共识,这为自由主义与多元主义提供了强有力的论证和巨大的理论空间。这可以看作是对自己的实证分析的理论升华,但问题就出在这里:我们鼓励提出新的范式,但拒绝通过某种范式去歪曲事实。罗尔斯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并不是局限在某种厚重之中,而是直接指向稀薄,希望得到的是一种普遍的正义,这是对罗尔斯的基本认识。即使在后期强调的“重叠共识”,其含义也是“规范这个社会的基本结构的那个政治的正义观,受到了有可能在这个社会中代代相传的那些在宗教、哲学和道德方面的主要学说的各自支持。”[?]也就是说,其仍然是服务于作为理性的正义、作为存在于稀薄之处的正义、作为普遍性的正义的。罗蒂不遗余力地将罗尔斯解读成一个反本质主义者,甚至认为其“能够完全赞同黑格尔和杜威而反对康德”[21],可能正是因为他对于自由主义立场的执着,毕竟罗尔斯的这种基于普遍主义论证的自由主义观是对其最好的辩护。然而,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难以调和的矛盾:罗蒂一方面反对普遍主义,一方面却也坚决地捍卫自由主义,这就决定了他对于罗尔斯的复杂态度。为了化解这种张力,罗蒂只好曲解罗尔斯,把罗尔斯实用主义化,把他打扮成一个反康德的黑格尔主义者。[22]于是,罗蒂在之前仍然坚守的实证主义立场立刻瓦解为一种规范冲动,他的理论升华的努力在与他志同道合的沃尔泽们那里有着充分的理论资源,但在他的敌人那里,关于正义的永恒性的是非判断仍然泾渭分明。恐怕罗尔斯绝对不会同意正义是一种较大的忠诚,就像罗蒂也绝对不会承认有什么永恒真理一样。

     四、结语

     即使对罗尔斯的误读影响了罗蒂的学术品位,但他对于正义探索的方法与结论都是极具启发价值的,笔者愿意将其概括为“实证正义论之上的忠诚正义观”,这种忠诚正义观因其实证基础而显得难以动摇,是任何从事正义规范理论研究的学者所无法回避的。尤其值得一书的是,在一切都被连根拔起的后现代社会,罗蒂坚持相互了解而非自以为是,坚持和平对话而非诉诸暴力。作为一个反本质主义、反理性主义者,在思想的寒冬里,他恐怕比某些成天谈论真理的学者来得更具温情。

     [①][美]E·波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②][法]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孙署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0-41页。

     [③]GustvRadbruch,“Legal Philosophy”, in The Legal Philosophies of Lask, Radbruch, and Dabin,trans. By Kurt W ilk, Massachusett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0.p90.

     [④]C.Perelman,Justice, Law, and Argument, 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80. p1. 转引自肖建国:《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⑤]参见姚大志:《何谓正义: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其他》,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10期。

     [⑥]参见张国清、刁小行:《正义、忠诚和团结——罗蒂与沃尔泽社会批评理论之比较》,载《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

     [⑦]参见张国清、伏佳佳:《人性的偶然——罗蒂正义理论批判》,载《学术月刊》2015年第9期。

     [⑧][美]理查德·罗蒂:《文化政治哲学》,张国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7页。

     [⑨][美]理查德·罗蒂:《文化政治哲学》,张国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8页。

     [⑩][美]理查德·罗蒂:《文化政治哲学》,张国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9页。

     [?][美]理查德·罗蒂:《文化政治哲学》,张国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0页。

     [?]MichaelWalzer, ThickandThin, MoralArgument at Home andAbroad, Universityof NotreDamePress,1994,p4.

     [?][美]理查德·罗蒂:《文化政治哲学》,张国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1页。

     [?][美]理查德·罗蒂:《文化政治哲学》,张国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2页。

     [?][美]理查德·罗蒂:《文化政治哲学》,张国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5页。

     [?][美]理查德·罗蒂:《文化政治哲学》,张国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8页。

     [?][美]理查德·罗蒂:《文化政治哲学》,张国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9页。

     [?][美]理查德·罗蒂:《文化政治哲学》,张国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0页。

     [?]张国清、伏佳佳:《人性的偶然——罗蒂正义理论批判》,载《学术月刊》2015年第9期。

     [?]JohnRawls, “The Domain of the Political and Overlapping Consensus”, in John Rawls,Collected Papers, edited by Samuel Freeman, Cambridge, Mass., London, England: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473.

     [21]RichardRorty. The Priority of Democracy to Philosophy. in Objectivity, Relativism, andTruth.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p180-181.

     [22]姚大志:《罗蒂: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罗蒂政治哲学批判之一》,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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