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 “颜色语法”的逻辑分析
2016/7/3 哲学园

     维特根斯坦“颜色语法”的逻辑分析

     肖德龙 摘要:对颜色概念的研究推动了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向后期转型的历程,并且贯穿了其余生的近乎全部著述,因而不得不说是一个极重要而颇宏大的研究课题。他作为一位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对颜色语法做了深入地研究,并以一个八面体将其中的诸规则给予了直观而明了的展示。但即使在《关于颜色的评论》这样专门的论述中,其颜色理论的核心观点也是以分散的形式表现的。因为颜色本身所关联的问题也十分丰富,我们可以体会到维特根斯坦本人垂暮不已地进行研究时所付出的巨大艰辛。有鉴于颜色问题的重要地位,并受益于维氏坚韧精神之鼓舞,本文尝试对其关于颜色语法的思想精华进行萃取,并加以浅近的分析讨论,以期能对其中众多的深刻洞见多些了解和把握。关键词:颜色 语法 内在性质 通常人们在讨论有关“颜色”的问题时,多会想到的是与艺术、美学之类相关;绝少人会在哲学中把它作为研究的对象,更不用说在要求严格思维的逻辑学中了。因为,“颜色”极易引起人们感性而具象的思维,并在脑海里浮现出各种颜色图象(更确切地说,应是印象);它在想象力的空间中扩张时,却并未在逻辑空间里有多少拓展。倘若真的将之视作能以逻辑-哲学的观点来考察的对象时,我们就不是在关注于各种具体的颜色或其产生的审美效果了,而是颜色“本身”。这时的际遇,正如同奥古斯丁的古老叙述一样:什么是时间呢?如果没有人问我,我倒还知道它是什么;可当我被问及它是什么,并试着解释时,却犯糊涂了。而“时间和颜色的情形相同”,它们都属于那种若被以“讲理论”(这也确是人们通常会采取的)的态度来对待时,就会越说越糊涂并产生误解的东西。因为对它们都是人们用以认识(把握、描述)世界的方式,对其进行反思,就必要注视它的整然的形式(“颜”),而非多样的内容(“色”)。正因此,才可用逻辑-哲学的眼光审视之。而这里将要展开的,就是维特根斯坦带领我们触碰“颜色本身”的少有人走的路。

     一、“世界是红色的”

     将颜色理解为认识世界的方式,本身就应是很少有人认真考虑过的事情了。而石里克的发问则使之显得更为尖锐:如果一个人终生处在一个红色的房间里,整个视野只包容了一成不变的红色,那么,他还能对自己说“我看到的只是红色,但肯定还有其他的颜色”吗?[①] 这无疑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我们似乎不能以这只是某人的“私人经验”一类的话搪塞过去,而且实际生活中,患有黄翳之症的人确实看到的东西都显现为黄色的。这样,我们就把问题拉到了经验的层面,但问题依旧存在,如果他不是坚称“世界是黄色的”这样的独断者,他又怎样认同其他颜色的存在呢?难道是通过他人的指认或教导?那么在面对盲人时,我们就会无计可施。

     纠缠于事实的层面是无意义的:对于只认识红色的人,“多彩”一词的意涵将会是难于理解的。但正如一个从未离开过自己房间的人仍然知道在房间之外还有空间存在(即存在处于房间之外的空间的可能性)一样,只认识红色的人仍可以“知道”还有其他颜色存在的可能性。这不是一个经验性的问题,而是逻辑的,维氏将之称为“空间句法”;同样地,颜色也有自身的逻辑空间。红色和其他颜色处于同一逻辑空间,红色预设着其他颜色的可能性[②],它处于如“绿色-空间”的零点。在说出“红色”一词时,我们就已经将它与其他的颜色相分别开了。因此,当可以陈述“我所看到的一切都是红色的”这一命题时,也必定能构建一个否定的命题,即“它不是红色的”;否则,红色本身就仍是不可描述的,命题及其否定自然也就无法成立。“如果存在着一个事态,那么它就能被描述”[③],确定红色的意义之同时,实际上也就预设了一个颜色系统。

     而维氏说红色在这里起的作用,和时间在世界中起的作用相同,的确是令人费解的。如果他要类似地说“世界是有时间性的”,这就成了一个分析命题,那么其否定命题就难于成立了。因而,他实际在启示我们:时间本身也设定了一个系统,即当我们确定了一个时间点或一段时间时,也就预设了整个的时间。而红色所预设的颜色系统,是就其自身内部(也就是由淡红到深红,或相反)而言呢,还是就红色与其他颜色的关系而言呢?后一见解应更合乎维氏的本意,这样才能说不同的颜色属于一个逻辑空间(系统);而如前解的话,就应被称为“红色系统”了。那么,红色所预设的,是怎样的一个颜色系统呢? 二、颜色系统及其规则

     维特根斯坦在这里是将颜色系统与命题系统相较而言的。他原有的观念是“命题[④] 向尺子一样面对实在。只有刻度线的顶端才真正触及被测量的对象。”(参见《逻辑哲学论》2.1512-2.15121)而后来在与石里克的讨论中,他认为是“命题系统像尺子一样面对实在。”即若用标尺面对一个空间对象时,所有的刻度线都朝向了这一对象。[⑤] 例如,当我们确定了一个对象的长度是10时,也就同时知道它不会延伸到8、9等其他长度上。对该对象长度的描述既可以肯定地说“是10”,也可以否定地说“不是…(10以外的其他数字)”,从而就构成了一整个命题系统。因此实际上,实在是在与整个命题系统而非单独一个命题的比较中确定了自己的位置的。

     颜色系统也是如此。如果确定了某块色斑是红色的,也就知道了它不是绿色的、蓝色的等等。或者,即使它不是红色的,但一定有某种颜色,因为颜色(有色性)乃是对象的形式;但维氏又何以说“对象是无色的”(《逻辑哲学论》2.0232)呢?这里实际上并无矛盾,反而正体现着“颜色语法”自身的特色:前者强调的是,具有某种颜色的逻辑可能性是对象的本质;而后者是说,具有颜色系统中的哪一种特定的颜色不具有本质意义。[⑥]

     因此,一块色斑能被称为色斑的话,就必已被颜色空间所包围,也就是其为整个颜色系统所“测量”。“如果我仅看见一些黑色的东西并说,它不是红色的。我何以知晓我之所言非虚——即它可能是红色的,存在着红色——若红色不恰好是有黑色刻度的标尺上的另一刻度?”[⑦] 维氏以反问的口吻说明:在一个描述系统中,不能把两个不同的刻度值同时归于一个对象,这正是颜色语法要防止出现的状况。因而,就可以得到一条规则:从一种颜色的存在,所有被该颜色系统所描述的其他颜色的非存在都可被推出。

     在作出“这是黑色的”这一肯定命题和“这不是红色的”这一否定命题时,我们可以从前者推出后者,而非相反;但否定命题和肯定命题一样赋予了实在同样的多样性。通过不是红色的,虽然不能知道它“是”什么颜色的,但一定可以知道它何时为红色的。而在与实在的比较中,如果我看见这朵花是红色的,我也就同时看见它不是蓝色的。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两种情形是不可分的——“命题的真值-条件预设了它的假值-条件,且反之亦然。”[⑧] 通过真值理论来讨论颜色命题,实际是维氏对其原有观点的固守,这引起了在“颜色不相容”问题上出现了解释困难,并促成了其思想上的转型。 三、“红色和绿色不可能在同一位置”

     如果承认否定命题预设着肯定命题,且反之亦然,那么“不是红色的”则指示着红色-空间的零点;而“红色的”也指示着不是红色的如绿色-空间的零点。因而,“一个对象在同一时刻不会既是红色的又是绿色的。”就是说:在同一时-空坐标中两个不同颜色之间彼此排斥,就是所谓的“颜色不相容”。这看起来只是一种常识,而当我们认真地对之加以“逻辑地考察”时,却显示出真值函项理论在其上运用上的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回溯到引发这一问题的、维特根斯坦原初的陈述:“在视域的一个位置上同时显现两种颜色是不可能的,而且是逻辑上的不可能,因为它为颜色的逻辑结构所排斥。”(《逻辑哲学论》6.3751)他还近乎独断地认为“只有一种逻辑的必然性(6.37)”,“也只有逻辑的不可能性(6.375)”。

     因而,我们讲“红色和绿色不可能在同一位置”,在维氏那里是作为“逻辑必然性”的一个示例的;也就是在语法(逻辑)的层面,而非经验性的层面在谈论“不可能”。若“每个命题都是连续应用运算N(ξ)于基本命题的结果(6.001)”,亦即以真值联结词联结基本命题后所得的结果,此一“不可能”所表示的就是“必然假”。就是说,视野中的一点同时具有两种不同的颜色实际上陈述了一个所有真值可能性都为假矛盾式;而“一个对象在同一时刻不会既是红色的又是绿色的”这一命题就是必然真的,即它是一个重言式。于是,“颜色不相容”被划归为了“真值不相容”。维氏在这里表明的是一种颜色语法的规则,而非一种归纳,因为后者只有心理的依据而没有逻辑的依据(见6.3631)。

     而当我们进行这种真值划归时,即刻也就显示了其困难。“一个对象既是红色的又是绿色的”若果真为一矛盾式,就应当符合“p∧~p”的逻辑形式,而且其否定“p∨~p”也就构成了一个重言式。这样就会得出一个明显的假命题:“视域中的一点是红色的或者是绿色的必然真”;因为它还可以是其他的种种颜色。而如果硬说成“视域中的一点是红色的或者并非是红色的”,但该命题在保持了其恒真性时却牺牲了“绿色的”这一谓词。而原命题并未作出这种牺牲,它又何以是必然真的呢?

     真值运算的一般形式对此是不能做出解释的,因为它“只是一种命题演算的程序,因此它的运作既不能处理词项间与语句间的内涵性关系,也不会改变命题主目原有的内容。”[⑨] “这正就是为什么难以将颜色不相容视作逻辑的不可能性:因为我们不能从符号自身确认诸如‘A在同一时刻既红又绿’一类命题必然假。”[⑩] 因而,如前面的分析:要么“p∨~p”的恒真性难以保证,要么就须对原句之内容加以修正。必然会产生这样的问题之根源,乃在于维特根斯坦将“必然性”仅理解为“逻辑的必然性”,而先天地排除了“非逻辑的必然性”之可能。而且,他认为为逻辑常项的运用设定的规则是与命题的内在结构无关的。于是,在此例中,如果忽视了“红色的”和“绿色的”之间在自然语义上的相关性的话,就根本无法将原命题转换为其他等效的表达式,而维氏当时是没有注意到这一问题的。

     但问题产生的地方,同时也常伴有解决问题的方法,这里正是如此。因为维氏在原句中说在视域的一个位置上同时显现两种颜色之所以不可能,乃在于“它为颜色的逻辑结构所排斥”。但却并未详细说明“颜色的逻辑结构”之所指,它应该是一种仅针对颜色才有效的逻辑根据,且未必就是所谓“命题的一般形式”。这在维氏的后期思想中才得到澄清,他承认了旧有观念中的错误:“我相信逻辑常项的句法可以在不注意命题之间的内在联系的情况下被设定,但实际情形并不是那样。例如,我不能说红色和蓝色同时在一个点上。这里没有什么逻辑积可以构建。相反,逻辑常项的规则正是更加综合复杂的句法的一部分” [11]。因此可以明了,相对于命题的内在联系,颜色的“逻辑结构”其实是颜色间的“内在关联”,而规定这种内在关联相的就是颜色语法。 四、颜色的内在性质

     于是,我们就发现了解决“颜色不相容”问题的钥匙——它并不是诉诸真知函项,而是深入颜色的“内在性质”。维氏认为:“一个性质,如果不能设想它的对象不具有它,它就是一个内在性质。(4. 123)”正如,此蓝色同彼蓝色当然处在浅些或深些的内在关系中,二者不处在这种关系中是不可设想的。而且,“一个可能情况的某个内在性质的存在,不是用命题来表达,而是在表述这个情况的命题中,通过该命题的一个内在性质自己表达出来的。(4.124)”按照维氏认为只有逻辑的可能性而言,这里所谓“命题的内在性质”代表的其实仍是严格的逻辑运算的必然性,它对命题内/间的自然语义并无关涉。而经由先前的讨论可知,颜色所表现的“对象的内在性质”与此绝不相同,它所体现的“只能是命题内的各个名称彼此结合的必然性,而并不是命题之间的真值关系。”[12] 而这种性质又是如何化解“颜色不相容”问题的呢?

     我们应该记得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2.0131所说:“视域里的一块色斑,虽然不一定是红的,但它必须具有某种颜色:所以说它被颜色空间所包围。”必须具有颜色,即有色性乃是对象无之不可的形式,因而也就是“对象的内在性质”。就以红色为例,当我们将其作为对象时,它就必定已处于一个具有深浅不同色度的色列之中,进而可以设想它不在“深红“的位置上,而是在“浅红”的位置;并且一定还有比它更深和更浅的红色;但无论如何,我们不可能设想它不具有颜色(我想在维氏看来即使是“无色”或透明,也还是在颜色-空间的零点位置上),因为那样就根本谈不上“红色”了。颜色的特质在于“我能说这套衣服比那套衣服黑一些,但我不能说,一种颜色比另外一种黑一些”[13],舍却这一特质,颜色就终究不能被思考。

     对颜色的思考,首先要把它理解成一个系统,也就是一整然的“颜色空间”。我们似乎不应将这一称谓只当成一种比喻,因为“每个事物都像是处在一个可能事态的空间里。(2.013)”对于颜色而言,它就是对象所可能具有的所有颜色共存的空间。它由色斑的内在性质(即有色性)所先天地设定,而色斑所具之色又必定处于这一空间之中。维氏为何要把颜色之间的关系比作空间关系呢?除了希望读者能有一种直观上的可理解性,更重要的是它们之间在一些重要的性质上具有相似性。首先,空间和颜色都是对象的形式,乃其所必需者。再者,从图形的角度加以考虑,空间中的几何图形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且点线面体都有自己确定的位置,不能随意动摇(若动摇了就不是原来的而是另一种形状了,但仍受空间之规定)。因而,将色斑可具有的诸颜色之可能性比为“空间”,也正是在向我们暗示:

     “1.与真实的空间体一样,颜色空间也是具有自己的‘几何’结构的。就像真实六面体中此点不是彼点一样,‘颜色空间’中代表一种颜色的某个位置也不是代表另一种颜色的另一个位置;

     2.就像真实六面体的几何结构具有相对的恒定性一样,‘颜色空间’所具有的‘几何’特征也是具有恒定性的。说得再清楚一些:‘颜色空间’中代表一种颜色的某位置A不仅不同于另一个位置B,而且无论进入‘颜色空间’的有色斑点具有的时-空坐标是什么,且无论有色斑点当下具有的哪一种具体的颜色,A总是与B保持着差异的。”[14]

     但比方终归是比方,相较于真实的空间,颜色空间则更为抽象,而其恒定性的程度反而更高、更普遍——因为红色的东西可以毁灭而红色则不会;而且在任何可能的有色世界,红色和绿色之间都始终存在着差异。但空间毕竟仍只是规定了外在关系,而在颜色纯质的方面,只有内在关系。维氏认为,只有通过颜色的质才能标示其特征;这在时间上也是如此:秦皇早于汉武,这只是外在时间上的历史性比较;而在记忆中,证实“…比…早”的时间关系才是内在的。

     可以清楚地看到,维特根斯坦是将颜色、时间、空间这三种“对象的内在性质”置于关联中而通盘加以考虑的。颜色并不(可能)是脱离时-空的单独的存在,而任何一个时-空坐标也都必须与颜色属性相互结合。由是“颜色不相容”的问题才能真正解开:任一时-空坐标(点)就如同一个空位,它(不仅处于真实空间中而且也处于“颜色空间”中)必须要被可能的颜色所填满,而如果有某种颜色属性充实了它,就意味着其他任何一种颜色都不可能再充实它,因为颜色之间的差异是恒存的。因此,原初的命题“一个对象在同一时刻不会既是红色的又是绿色的”就必然为真。

     透过颜色的内在性质所化解的诸如红色与绿色不能同时出现在同一点的“不相容”问题,实际可以转化为这样的表达式:p →~q。当p为某一确定的颜色时,q就是除p以外的任何颜色;而若p不确定为何种颜色时,q则是任一可能的颜色,这恰与“对象是无色的”以及它“必被颜色空间所包围”的说法相吻合。因此,当说不能想象红色和绿色一起在同一点上时,就并不是一种心理的描述,而说的是一个(颜色的)语法规则。[15]“如果~F2(a)由F1(a)(a具有颜色F1),那么前一命题的可能性就已然被后一命题的语法所预知了(否则,我们如何称谓颜色F1和 F2)?…第二个命题必须将第一个作为其推论结果。”[16]而这一表达式是为写作《逻辑哲学论》时的维特根斯坦所不承认的,因为在那时,他相信原初命题必须是相互独立的,因而不能从一个事态的存在推出另一事态的不存在。由此导致了解决颜色不相容问题上的困难,“这使得维特根斯坦在1929年第一次对他在《逻辑哲学论》中的主要论点加以了修正。他不在坚持基本命题必须在逻辑上相互独立。”[17]这其实也就否定了其原来将颜色不相容划归为“真值不相容”的做法;不得不说,维特根斯坦在面对真理时是坦率而真诚的,对自家的不合理观点从不遮掩,而是彻底地加以纠正,是为真正的哲学家之作风。 五、颜色八面体

     现在我们就按他开拓的新路线,进一步加深对颜色的认识。在“记忆中的蓝色”一节,维氏考察了记忆的本性,反驳了通常认为的我们在认知某种颜色时,是在将已有的颜色-图像与现时所见到的颜色进行“比较”的观点。以蓝色为例,我们看到了一个特定的如“天蓝色”的色样,对它的认知并不是好像对应着头脑里的按钮,并在恰好碰到这一色度的蓝色时被按响而获得的。“确切地说,我不仅知道某种特定的蓝色不是那恰当的颜色,而且,我也知道必须在什么方向上改变这种颜色,以便达到那种恰当的颜色。这意味着,我知道寻求这种颜色的方法。”[18] 因而,认知一种颜色,并非只是一个进行比较的问题,“去认知并不是去比较”,而是“去寻求”。并且只有当存在着(而你又知道)一种探寻某种颜色的方法时,你才能找到它。

     而我们会在哪里找到它呢?维特根斯坦为我们提供的线索是,一种颜色就预设了整个颜色系统。其实,这仍旧无非是说,颜色必定处于颜色空间之中的某个位置,在逻辑上不可能有颜色空间之外的“颜色”,因而对颜色的寻求绝跳不出颜色空间的藩篱。那么,作为一个系统的颜色空间是怎样的呢?“颜色空间被一个八面体概略地表现出来,纯色位于顶角——而且这一表象是语法性的,而非心理性的。”[19] 维氏创造性地为我们构建了颜色空间的“几何学”,并将之标示为一个八面体:

     (注明:上图实际上掩盖了以红绿蓝黄四种纯色为顶角的“八面体”原有的特征。这实属一不得已之举,因为它还同时要显示出中间色的存在。)通过它,维氏要为人们直观地展示出其独具特色的“颜色语法”:

     1.我们在做出一个对(某种)颜色的陈述时,必定要服从于颜色空间的规则,亦即符合颜色语法,而不是符合真知函项的理论。并且甚至只有一种颜色出现时,这一颜色八面体作为整体系统就全然地被预设了;所有的颜色在颜色空间中(就其可能性而言)是同时在场的。

     2.每一个坐标只能有一种规定,也就是只可能有一种颜色占据该位置。不可能出现一点既是红色又是绿色的状况,因为由图可见,这两种颜色在颜色空间中是恒久地相异并保持距离的。

     3.“无论我看到何种颜色,只要通过提及红黄蓝绿这四种基本颜色,并进一步指明这一特定颜色是怎样从这些基本颜色中产生出来的,我便可以表现其中的任何一种颜色。”[20]这里的基本颜色(elementary color)也就是所谓的“纯色(pure color)”。

     4.颜色八面体所显示的不是有关(生理或心理学的)颜色的理论,而是颜色概念的逻辑性,因而它是一种语法。这表明颜色有其自身内在的规则,我们不能依主观随意构造中间色:我们可以说红蓝色,但不能说红绿色等等。[21]

     5.八面体体现的是所有可能颜色的内在关联,而不是颜色以外的关联。颜色语法不能与如关于硬度、形状等的语法相混。我们说“这是红色的,而不是绿色的”时,不可以用“软的”、“累的”等代替“绿色的”之位置。[22]

     “颜色八面体将清楚地表明我们可以或不可以有意义地说出的颜色关联。这一设置在日常物理语言失效的地方发挥了作用,因为它构建起一种正确表达经验之逻辑结构的方式。”[23] 虽然颜色八面体展现了颜色语法的诸规则,但它仍只是对它们的明白显示,不能取代我们对规则自身的诉求,而且不能忘记它们乃是由颜色的内在性质得出的。 结语 一种设想

     维特根斯坦借助颜色的内在性质,不仅化解了“颜色不相容”的问题,而且通过一个八面体说明了颜色语法的丰富特质。按照他的说法,“逻辑可以指两件事:(1)逻辑运算,如《数学原理》;(2)逻辑哲学。”[24] 他关于颜色的理论明显是更具有逻辑哲学之意蕴的,但无论如何,绝不会有研究者将其归于艺术、美学领域的。但我们在此却想从这视角进行一个设想:如果维特根斯坦欣赏过中国的水墨画,他会做出怎样的关于颜色的评论呢?因为,整幅的画卷可以说只有一种颜色——墨色,但又是深浅不一、风韵各具的墨色;那么,在颜色的八面体中,这些颜色是都将汇聚在表示“黑色”的顶角呢,还是遍及“黑-白”之间的连线上呢?而且当墨色最淡以至无色时,它又处于八面体的那个位置呢?有色性作为对象的内在性质,因而是必定属于颜色空间的,而颜色八面体其实并未给出“无色(透明)”的位置。

     我们固然无法听到他本人的回应了,但冯·赖特教授告知我们“维特根斯坦在其生命的垂暮之年对一个总是吸引着他的复杂问题亦即颜色概念作了大量的研究。”[25] 维氏自己说“颜色似乎给我们提出一个谜,一个使人振奋的谜,——而不是一个使我们激动不安的谜。”[26] 它也正因此不断激励着人们进行哲学探讨。若诚如斯皮格伯格所言,“语法”概念又是维氏后期哲学中最关键、同时也是谜一般的概念的话,对“颜色语法”的研究就无疑等于是要在“谜上加谜”中探出一条光明大道;虽然不能确定地说维特根斯坦已经成功了,但他告诉我们:若要支付思想的价格,需要的是勇气!本文正是受此鼓舞而写出的。 参考文献:1. Ludwig Wittgenstein, 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 translated by C.K.Ogden, Routledge & Kegan Paul Ltd, 20022. Ludwig Wittgenstein, The Big Typescript TS 213,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C. Grant Luckhardt and Maximilian A. E. Aue,Blackwell Publishing,20053. Ludwig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Remarks,Edited by Rush Rhees,translated by Raymond Hargreaves and Roger White,Blackwell,19984. Ludwig Wittgenstein ,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translated by G.E.M.Anscombe, P.M.S. Hacker, and Joachim Schulte. —Revised fourth edition by P.M.S.Hacker and Joachim Schulte,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95. David Pears,Paradox and Platitude in Wittgenstein’s Philosoph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6. Wittgenstein’s Enduring Arguments,edited by David K.Levy and Edoardo Zamuner,Routledge,20097. José Medina,The Unity of Wittgenstein’s Philosoph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20028. Anthony Kenny,The Legacy of Wittgenstein, Basil Blackwell,19849. Ludwig Wittgenstein and Friedrich Waismann, The Voices of Wittgenstein: The Vienna Circle, Translated by Gordon Baker, Michael Mackert, John Connolly and Vasilis Politis, Routledge,200310.Marie McGinn ,Wittgenstein and the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Routledge,200211.《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徐为民 译 孙善春 校,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12.《维特根斯坦剑桥演讲集》,A. Ambrose 编,周晓亮 江怡 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13.《哲学评论》,R.Rhees 编,丁东红 等译,郑伊倩 校,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14.《关于颜色的评论(1950-1951年)》,M.Anscombe 编,李洁 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15.《杂评(1914-1951年)》,V.Wright and H,Nyman 编,涂纪亮 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16.《多维视界中的维特根斯坦》,刘小枫 主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17. 韩林合,《<逻辑哲学论>研究》,商务印书馆,2007年18.韩林合,《简析维特根斯坦关于可能性的理解》,载《云南大学学报(社科版)》第五卷第六期,28-37页19.徐英瑾,《<逻辑哲学论>处理“颜色不相容问题”的两条道路》,载《哲学门》2003年第1期(电子版)20.徐英瑾,《维特根斯坦关于分析判断与综合判断之间“第三种可能性”的思考》,载《复旦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5期,49-56页

     注释[①]参见《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徐为民 译 孙善春 校,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年,32页。[②]维氏关于可能性的讨论也是一重要的课题。这里的可能性更多地是继承了前期的观点,即“对象包含了所有事态的可能性”,“如果存在着某些对象,那么必然存在着所有对象”。见韩林合《简析维特根斯坦关于可能性的理解》,载《云南大学学报(社科版)》第五卷第六期,29页。[③]《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54页。[④] 原文此处的“它”指代的是图像。而将4.01“命题是实在的图像。命题是我们所想象的实在的模型。”与2.12“图像是实在的一种模型。”相对照而言,把“它”说成是命题亦可。[⑤] 参见《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30页。[⑥] 韩林合,《<逻辑哲学论>研究》,商务印书馆,2007年,60页。[⑦] Ludwig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Remarks,Edited by Rush Rhees,translated by Raymond Hargreaves and Roger White,Blackwell,1998,p13.[⑧]《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52页。[⑨] 徐英瑾,《<逻辑哲学论>处理“颜色不相容问题”的两条道路》载《哲学门》2003年第1期,4页。[⑩] José Medina,The Unity of Wittgenstein’s Philosoph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2002,p14.[11]《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40页。[12] 徐英瑾,《<逻辑哲学论>处理“颜色不相容问题”的两条道路》,7页。[13]《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22页。[14] 徐英瑾老师在此的分析详细而精准,兹照引而不赘言。见《<逻辑哲学论>处理“颜色不相容问题”的两条道路》,8页。[15]《维特根斯坦剑桥演讲集》,A. Ambrose 编,周晓亮 江怡 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100页。[16] Ludwig Wittgenstein,The Big Typescript TS 213,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C. Grant Luckhardt and Maximilian A. E. Aue,Blackwell Publishing,2005,p508.[17] David Pears,Paradox and Platitude in Wittgenstein’s Philosoph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79.[18]《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52-32页。译文有改动。[19] Ludwig Wittgenstein,The Big Typescript TS 213,p322e.[20]《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9页。[21] 参见《关于颜色的评论(1950-1951年)》,G.E.M.Anscombe 编,李洁 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285页。以及《哲学评论》,R.Rhees 编,丁东红 等译,郑伊倩 校,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60页。[22] 参见 徐英瑾,《<逻辑哲学论>处理“颜色不相容问题”的两条道路》,14页。[23] Wittgenstein’s Enduring Arguments,edited by David K. Levy and Edoardo Zamuner.,Routledge,2009,p44.[24]《维特根斯坦剑桥演讲集》,115页。[25] 转引自 斯皮格伯格,《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李云飞 译,载《多维视界中的维特根斯坦》,刘小枫主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126页。[26]《杂评(1914-1951年)》,V.Wright and H,Nyman 编,涂纪亮 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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