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魂,群体性疯狂如何可能
2016/7/20 哲学园

     叫魂,群体性疯狂如何可能

     刘擎德国当代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交往行动理论、商谈伦理学、话语政治等理论构成了其环环相扣、严谨缜密的庞大的理论体系。“宪法爱国主义”也是其政治哲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德国统一、欧盟建设和移民浪潮等三个“历史性运动”是其倡导此学说的主要时代背景。德国统一及其民主法治国建设,既体现了民族国家作为历史命运共同体的内部同质性,又为法律架构下的社会整合提供了模板;欧盟的成长历程见证了从民族国家到后民族世界的可能性;移民浪潮给多元社会现实下民族国家如何实现社会稳定与整合提出了难题。以上三大事件无不隐含着两个方面之间的矛盾:“一方面是民主立宪国家的普遍主义原则,另一方面是保护已经形成的生活方式之完整性的特殊主义要求”。[1]P665这一矛盾是多元民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民族国家何去何从的关键。

     “现代社会的开局是以一个无法遏止的过程为特征的,那就是‘封建性的’政治结构连续不断地解体,分裂成许多服从于王国利益的、民族性的单元,也就是所谓的民族-国家。”[2]P4在历史上,民族国家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或民族独立运动而建立,通常由一个或几个具有某种同质性的民族构成。在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或先有民族后有国家,或先有国家而后有民族。前者如德国,后者如美国。不论何种形式的民族国家,皆提供了一种社会化形式,正如哈贝马斯所说:民族国家为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确保了在全世界扩展的疆域条件,为一种受法治国限制的行政建立了基础性条件,为个体行动和集体行动的不受国家干预的空间提供了保障,为文化和种族的同质性创造了基础。[1](P656)从美国等国家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民族国家的发展历程一方面加深了种族和文化的集体认同,一方面确立了民主法治国成员的公民身份。哈贝马斯说,民族国家的形成史反映在“民族”这个概念的历史之中[1](P657),因此,民族国家这两方面的贡献也就预示着“民族”这一概念的双重面孔。

     “民族”是一个共同体(community)的概念①,在民族的双重涵义中,首先是共同体的构成上的差异:由公民组成的民族是民族国家民主合法化的源泉,而由民众组成的天生的民族则致力于促使社会一体化。公民靠自身的力量建立自由而平等的政治共同体;而天生同源同宗的人们则置身于有共同的语言和历史而模铸的共同体中。[3](P135)从共同体的构成上看,分别有人民的民族和公民的民族。人民的民族基于一种前政治的视角,强调的是历史源头上的血缘关系、历史进程上的命运关系、历史成就上的文化关系,表现为共通的语言、共通的生活方式以及强烈的文化和心理认同等;公民的民族基于一种政治的视角,强调的是参与权利的普遍性、法律规范下的平等性,表现为民主的参与权利和交往权利、公民身份的归属感等。因此,两种共同体内部的民众分别代表两种属性,即人民属性和成员属性。“人民属性是与生俱来的,因而是一种永远也无法替代和无法磨灭的特征;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属性则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并且得到了主体权利的保障,因为政治共同体允许其公民自由进出。”[3](P152)

     作为政治-法律共同体的民族中,公民是允许自由进出的,即公民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国籍,所以,作为政治-法律共同体的民族基于自愿的原则,具有开放性。而作为血缘-文化共同体的民族则坚持同质原则,带有一种排他性。

     如果说民族国家包含着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之间的矛盾,那么民族的双重涵义也显示了历史命运共同体与平等的法律共同体之间的紧张,暗含着共和主义与民族主义之间的张力。

     共和主义虽未否定血缘-文化共同体对于社会一体化的重要性,但在它的传统中,一直注重政治-法律共同体的自我组织及其中的公民参与。“国民不是前政治的定性,而是社会契约的产物。由于所有成员共同决定,‘在遵守共同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来使用他们的原始权利,这样,他们就组成了自由而平等的法人联合体”。[3](P158)而民族主义则预设了“通过历史叙事和反思过滤而对文化传统的袭取”[1](P657),其对人民的民族的关注明显有别于共和主义。

     诚然共和主义和民族主义在特别时刻也存在着某种“互补关系”,例如国家的外部主权被侵犯时,二者在如何应对上会达成共识。虽然共和主义和民族主义之间具有一种“历史共生关系”,但哈贝马斯对二者的态度是明显有别的,他甚至认为民族主义具有鲜明的“人为的特征”,“民族意识是由知识分子和学者宣扬起来的,并在有教养的城市市民阶层中逐渐普及开来,其核心是一种虚构的共同出身、共同的历史结构以及具有同一语法结构的书面语言等”。[3](PP152-153)

     哈贝马斯认为,以法国大革命为转折点,民族的政治-法律涵义已经取代了血缘-文化涵义,民主的意志共同体代替了血缘结合体,“民族的意义从一种前政治整体变成对一个民主共同体之公民的政治认同来说具有构成性意义的特征”。然而民族主义却在如下几个方面做了倒退且失败的尝试:“一,用血族关系(kinship)的情感纽带替代沟通、商谈和合法的法律这些社会整合的现代形式;二,在政治共同体中寻求公民身份的前政治的、天生的依据;三,消除政治过程中商谈和沟通的影响。”[4](P125)共和主义理论中关于社会交往和政治参与的强调显然比民族主义的这些倒退的尝试更能应付时代的挑战。因此,他批判了施米特将共同性物化为民众的同类型,将有效性层面的平等规范还原成事实层面的同属于一个民族。[3](PP155-158)这一点,哈贝马斯似乎与科耶夫走到了一起,不过,差别在于,科耶夫是从政治现实的角度断言民族国家的终结,而哈贝马斯则是更多地着眼于民族国家这一概念本身的内部张力与演进。

     共和主义的核心价值在于平等、政治自由、公民德性、公民身份等经典理念,这些理念要想深入人心并成为共同体的政治文化必须经历长时间的培养;而民族主义对历史传统和血缘关系的强调则更容易捕获人心和鼓动民众情绪。所以,民族主义之火易燃而不易灭,“一旦重新燃起,它可以导致对内部少数群体的压迫,带来种族主义,甚至最终引起种族清洗与屠杀”[4](P135)。面对民族国家在当代社会的双重挑战,共和主义在多元社会的整合与稳定的功能上战胜了民族主义,而民族认同和公民身份之间,即民族的双重涵义之间的复杂关系则必须被理清。

     哈贝马斯的“公民身份”概念有“厚”与“薄”两种区分:“厚的公民身份概念基于共同的民族意识,这种身份是不能延伸到单一的民族范围之外的”。这种陈旧的概念已不适于现代多元文化社会,现代多元文化社会不是单一的人民或族人(folk)的共同体,而是公民的法律共同体。民主的公民身份即薄的公民身份概念则不同,它作为“陌生人之间的抽象的、合法的中间纽带”,是可以将不同族群包容在内的。[4](P135)民主的公民身份在陌生人之间建立了团结,这种团结表现为“一种深入到政治社会化过程当中的交往关系”[3](P185),正是主体间可能达成的沟通把由公民组成的民族团结起来。更为重要的是,“民主的公民身份不需要根植于一个民族的民族认同之中”[1](P664),因此使多民族国家的公民回避了民族认同问题,避免了历史上曾出现过的民族纠葛。

     因此,公民身份并非仅意味着从属于某种国家权力,而且也代表着参与政治统治的权利与资格。“公民身份的核心是政治参与权利,实现这种权利的,是市民社会的新的联系形式,一个得到基本保障的自由结社网络,以及一个通过大众传媒而形成的政治公共领域的种种交往形式。”[1](P91)在这个公共领域中,公民身份促使公民以一个参与者的视角对某一重要议题表现出自己的立场。这样一个公共领域必须扎根在自由的政治文化语境当中,同时必须是完整的,没有受到内部或外部压制的。

     法律的社会整合作用由此彰显出来。在民主法治国中,由法律保护的公民身份使每个人都得到三重承认:不可替代的个人、血缘-文化共同体的成员、政治-法律共同体的成员。法律具有保护公民身份、培育公民意识等功能,宪法可以为多元社会提供一种形式上的共识。“文化多元主义的事实和确保公民权利的任务决定了民族国家层次上的整合力量只能是法,它既是在文化和种族方面各不相同的亚共同体之间的‘公分母’,又是该民族中自由平等的意志的体现”[5]。

     哈贝马斯将法律看做现代国家中的人们彼此相联系的规则,特别是宪法,因其特殊地位而成了公民共同关心的焦点。在以宪法为基础的合法的法律体系架构下,培育自由的政治文化,以商谈论为指导,建设一个由自由、平等的成员构成的法律共同体,使每个人都以公民身份参与到民主法治国的建设中,从而实现多元社会的整合与稳定,化解民族国家的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之间的张力,这就是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

     “公民身份”这一概念蕴含平等、自由等普遍主义的取向,赋予个人以参与权利,驱使共同体走向民主、法治与公共商谈;而民族认同则蕴含历史传统、亲疏关系、族群文化等特殊主义倾向,并预设了一种“他者”的视角,极易促成“敌我之分”的政治。而这种“敌我之分”的参照点,并非自由、平等、人权等普遍价值,而是血缘、地缘、民族等身份认同。此类身份认同方式固然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尤其当面对外部压力时,会产生巨大的整合力量和推动作用。但民族认同与民族主义之间具有一种深刻且直接的关联,容易蒙蔽人的双眼,遮盖人的理性,甚至激起盲目的排外情绪,如此则不利于像我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的社会和谐与民主法制建设,其危害不容小觑。要建设一个平等、包容、和谐的社会,还是一个窒息、保守、排他的社会,个中取舍,一目了然。

     也有人说哈贝马斯“对文化的异质性先天关心不足”[6],其实,哈贝马斯所倡导的宪法爱国主义特别强调政治文化的作用,而这种政治文化必须与政治共同体内部的所有文化群体的伦理理解相共容。公民身份超越了不同文化与生活方式的束缚,使民族国家的不同原子集合之间,可以在自由的政治文化下通过民主商谈达成“重叠共识”。正是用“大文化”来保护“小文化”,即用共同的政治文化“包容”不同的群体文化,从而避免弱势文化群体被残酷的蚕食,维护了少数族群的利益。

     从民族国家到后民族社会,从一国公民到世界公民,这似乎正是哈贝马斯之追求。政治公共领域以大众传媒为中介,通过公众舆论使各种政治议题和立场产生影响。所以,民族国家能否实现多元稳定继而向后民族社会转变,不在于是否形成一个同质民族,而在于能否形成一个政治的公共交往领域,一个扎根于共同政治文化的交往网络,在这个网络中,公民身份获得法律保护和平等的普遍认同,民主过程的“包容”作用在此充分彰显,不同的利益集团、社会群体甚至公民个人都能以第一人称参与其中。

     民主的公民身份不仅是多元社会整合与稳定的必要条件,也为“世界公民”地位提供了准备条件。如果说越南战争、中东欧巨变和海湾战争是严格意义上的首批世界政治事件,那么反恐战争、伊拉克战争、《里斯本条约》等新近事件更是推进了世界政治一体化,“世界公民”似乎不再是乌托邦式的纯粹梦想,若果真如此,哈贝马斯一定会欣然一笑吧?

     ①这与罗尔斯之共同体概念有所区别,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罗尔斯所谓的共同体是指由个人组成的统一整体,这些人认可同一种统合性学说或部分统合性学说,与理性多元性相左。参考文献:[1][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2][法]科耶夫.科耶夫的新拉丁帝国[M].邱立波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3][德]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4]James G Finlayson.Habermas: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5]应奇.从自由民族主义到宪法爱国主义[J].社会科学战线,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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