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离婚案 背后隐藏的秘密
2016/8/17 哲学园


长按二维码预定 · 预计本周五发货
论婚姻的社会性
潘允康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古老话题。制度化的婚姻只有几千年的文字记载。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演进,人类对婚姻本质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然而,在经济发展、科技先进、知识膨胀的21世纪,一些人对婚姻的认识却越来越模糊,越来越混乱。在西方社会如此,而在有着悠久文明史的中国也是如此。进入21世纪的中国,两性关系领域的一些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同时一些前所未有的现象也开始出现,诸如未婚同居、婚外情、婚外和婚前性行为、“第三者”、“包二奶”、不婚族、丁克家庭、离婚率的急剧增长、闪婚和闪离、遗弃家庭成员、拒绝赡养老人、家庭暴力以及同性恋等。所有这些现象都在尊重婚姻自主的前提下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宽容和谅解,但不可否认也给社会和人们带来了困扰。
无论是西方社会,还是东方社会,在婚姻上的普遍性还存在,而且有很多共同之处,那就是对婚姻的社会性和社会价值的认同。它表现为坚持婚姻的法制化、道德化;主张婚姻的专一和严肃地对待婚姻;强调履行婚姻家庭义务和责任。美国是当今世界发达的西方国家,主张尊重人权和个人意愿,然而在对待婚姻上却很认真,它可以容忍依法离婚,容忍离婚后再婚和所谓连续单婚的多配偶制,但不能容忍婚外情,即我们所说的“第三者”。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因为婚外情被曝光,以及因此而作伪证,差点被弹劾;前美国纽约州长斯皮茨与卖淫集团的苟且被暴露后,不得不在电视上公开道歉,并辞去了州长的职务;最近前美国中央情报局局长彼德雷乌斯也因为婚外情被披露而不得不辞职。这些都说明当今美国社会的主流婚姻价值和对违背价值行为的约束和制裁。婚姻普遍性的根据在于婚姻的社会性。现代婚姻领域中出现的种种和婚姻普遍性相违背的现象表现了婚姻私人性和婚姻社会性的矛盾和冲突。

一、婚姻的私人性和社会性
用社会学观点看,婚姻家庭既是私人领地,也是社会领地。婚姻在表象上是个人行为,在本质上是社会行为。婚姻是个人行为,是说没有当事人的参与婚姻不能成立,不能实现,无论过去、现在和未来都是如此,特别是今天,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一个人要不要结婚,和谁结婚,什么时间结婚都是个人的自由,是个人决定的事,他人和社会都不得干预。
然而,婚姻除去个人的意愿,更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在文明社会,婚姻已经是一种制度,是制度性的约定和安排。如哈罗德·克里斯坦森(Harold Christensen)认为,婚姻是一种男女之间择偶的制度性的安排。人类学家威廉·斯蒂芬森(William Stephenson)也认为,婚姻是:(1)社会合法的性结合;(2)开始于一种公众宣告;(3)具有某种共同的思想职能;(4)假设有一个多多少少明确的婚姻契约,详细说明配偶之间,配偶和子女之间的责任和义务。①社会人类学家费孝通则说:“结婚不是私事”。“我说婚姻是社会力量造成的,因为依我所知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地方把婚姻视作当事人个人间的私事,别的人不加过问的。婚姻对象的选择非但受着社会的干涉,而且从缔结婚约起一直到婚后夫妇关系的维持,多多少少,在当事人之外,有别人来干预。这样,把男女个人间的婚姻关系弄成了一桩有关公众的事件了。这并不是一般人的无理取闹,或是好事者的瞎忙,而是结合男女成夫妇所必须的手续。”②
今天,婚姻与家庭的私人性和社会性既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现实的混乱来源于理论的模糊。进一步阐述婚姻的社会性,对于人们理性地对待婚姻,自觉履行婚姻家庭责任和义务,维护家庭文明、和谐和稳定,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指导意义。我们可以从婚姻过程的四个主要环节和阶段,即婚姻动机、择偶、婚姻的成立和婚姻宣告仪式来分别阐述婚姻的社会性,说明婚姻在本质上是社会行为。

二、婚姻的社会性贯穿了婚姻的全过程
1.婚姻动机的社会性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是社会流行俗语,也是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念。人到了一定的年龄,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大多数都先后结婚了。但是很少有人认真思考过人为什么要结婚。现代人可以从感觉出发把婚姻动机简单归结为青春的需要,爱的需要,性的需要,日常生活的需要等各种个人需要,虽然并不错误,但不全面。因为自古以来人类婚姻动机中,不仅有个人情感和性方面的要求,还有社会生存需要的经济动机,社会延续的人口动机,以及由此衍生的其他各种动机。德国社会学家穆勒里儿(Muller-I.y.r)认为,人的婚姻动机是多种的。他列举了三种主要的动机,即经济、子女及感情,并将它们依时代不同、重要性不同列其先后,即上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爱情第三;中古时代,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现代则爱情第一,子女第二,经济第三。原始时代婚姻以经济为主导动机缘于妇女是创造财富的活工具。个人恋爱在那个时期是没有的,人的性欲能在婚外得到满足。人类婚姻史的第二个时期,由于妇女劳动范围逐渐变小,只囿于家务,财富及继承问题日益突出,于是关于个人至亲骨肉的后代观念便一跃成为婚姻的主导动机,子女升为婚姻动机的首位。倍倍尔(August Bebel)在论述婚姻关系和性角色时说:“我们为了享乐而设置了娼妓,为了日常保养身体而设置了妾侍,至于妻子则是为了生育合法的儿女和忠诚不贰地照管家室。”③到了以个人自由为原则的第三时期,由于妇女社会地位的变化,浪漫的爱情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其次才是生儿育女和经济方面的考虑。由此可见,人类婚姻的动机是复杂的、变动的,不仅仅为满足个人的性欲和情欲。它包含有个人原因,但更多的是社会原因。社会学家费孝通认为,在一切婚姻动机中只有“生育”才是始终起决定作用的稳定因素。他说:“婚姻是社会为孩子们确定父母的手段。从婚姻里结成的夫妇关系是从亲子关系上发生的。这种说法也许和我们通常的看法不同,因为在我们的文化里,时常会使人觉得夫妇关系是两性关系,婚姻是确定两性关系和个人开始性生活的仪式。可是在很多民族中两性关系并不以婚姻开始也并不限于夫妇之间,而同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夫妇之外的性生活无论如何自由,并不会引起婚姻关系的混乱。这使我们觉得婚姻关系和两性关系并没有绝对的联系,因之,我们似乎不应把限制两性关系视作婚姻的基本意义。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之所以受限制还是因为要维持和保证对儿女的长期的抚育作用,有必要防止发生破坏婚姻关系稳定性的因素。”④美国婚姻家庭专家古德(W.J.Goode)则说:“……社会对生私生子看得比婚前性行为还要严重,即使后者也被看做是不合适的。任何社会对于谁同谁结婚都是有所控制的。也有一些规定用来反对随心所欲的生育态度。换句话说,社会对婚姻所采取的控制主要不是由于担心人们的性行为,而是由于担心人们生孩子。”⑤婚姻是多动机的,生育是婚姻的基本动机,社会对婚姻的关注、限制和制约,说明婚姻动机不仅是私人的,更是社会的。
2.择偶过程的社会性
欧内斯特·伯吉斯(Ernest Watson Burgess)和他的合作者认为婚姻是社会文化的。他们说:“动物求偶,而人结婚。其意义不同是简单明了的。求偶是生物性的,而婚姻是社会文化的。婚姻是指一种仪式,一种被社会认可的结合,一种一旦进入就要对社会承担某种认可责任的关系……婚姻还可能被解释为一种一个或数个男人和一个或数个女人出于某种愿望的被社会认可的联合。他们分别扮演丈夫和妻子的角色。”⑥人的婚姻的社会文化性在择偶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它表现在择偶标准的社会复合性、社会因素影响性、社会变动性和择偶过程的社会参与。
(1)择偶标准的社会复合性
所谓择偶标准的复合性是说人在特定的社会条件和氛围中择偶标准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是多条件的综合考虑,其中既有个人生理、心理等方面的需求,也有大量的社会文化需求。从规律上说,人在择偶时只看对方一个条件,只考虑一个因素的情况是比较少的,常常是综合多种条件和因素来选择。比如要考虑对方的年龄、身体、相貌、性格、气质等生理心理条件,还要考虑对方的职业、文化程度、经济收入(财产多寡和经济状况)、“门第高低”、“家庭环境和背景”等条件。其中大部分是社会条件和社会因素的考虑。有美国社会学家曾研究过美国纽黑文市1980对夫妇的背景。他的结论认为,美国文化对男女择偶有明确的限制,其主要因素是:种族、宗教、年龄、民族来源、阶级地位及教育。他说:“当所有的这些因素合并起来的时候,它们便把一个人的择偶范围弄成狭小的了。”⑦
(2)择偶标准的社会因素影响性
婚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们择偶要受到政治、阶级、经济、文化、民族、宗教、道德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使人们的择偶标准带有明显的社会特征。
择偶要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如同恩格斯所说,在中世纪的婚姻中,“对于骑士或男爵,像对于王公一样,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⑧。
择偶受阶级因素影响。在中国封建社会,婚姻要“门当户对”,即是阶级和阶层之内的通婚。比如我国魏晋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阶级界限就很严格,当时有“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之说。到北朝婚姻阶级界限更严格,北魏和平四年(公元463年)诏令皇族、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在古代印度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个等级,彼此不准通婚。总之,在阶级社会,“婚姻仍然是阶级的婚姻,但在阶级内部则承认当事者享有某种程度的选择自由”⑨。
择偶受经济因素影响。在影响择偶的诸多因素中,经济因素常常起决定性作用,人们择偶历来都有经济方面的考虑。恩格斯曾经指出:“当父权制和专偶制随着私有财产的份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结婚便更加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的实质却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实现,以致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价格,而且不是根据他们的个人品质,而是根据他们的财产来规定价格。”⑩在现代社会拜金主义的驱使下,妙龄少女可委身于垂死老叟,青年男子可娶暮年老妪为妻。这样的情况不仅在西方社会,在今天的中国也不鲜见。有些人把今天中国一些女性的择偶标准概括为男人要有房子、车子两个基本条件,也很生动。
择偶受宗教影响。不同宗教对婚姻有不同的要求和观念。比如今天有的宗教还允许一夫多妻就是一例。一些人不与异教徒结伴也是例证。
择偶受社会风俗和伦理道德的影响。比如今天社会的风俗多倾向于夫妻间在年龄上男大女小。因此,男人在择偶时多要找比自己年龄小的女人,哪怕年龄相差很大,也无所谓。相反,女人大于男人是一些人所不能接受的。而过去在我国少数农村地区却一直奉行女大于男的风俗,有“女大三,抱金砖”之说。那里的男人多找“大女”为妻,也是社会风俗影响择偶的例子。
(3)择偶标准的社会变动性
在社会变迁中,社会的变化会使人们的择偶观念不断改变,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有不同的择偶价值观念和标准。比如20世纪50年代,在中国择偶的政治标准很重要,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劳动模范,人是否要求进步等是择偶的最优条件。到20世纪60年代大搞阶级斗争,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阶级出身好”的条件变得突出了,出身不好、有港台和海外关系的人择偶要受影响。而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有钱、有文化、有学历、有海外关系反而时髦了,家庭的阶级出身变得无所谓。像这样的变化我们可以举出很多,不同的国家、民族、地区,不同的时代人们有不同的择偶价值观念和标准。
(4)择偶过程的社会参与
从古至今择偶都不仅仅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会有各种各样的社会参与。社会是个大舞台,每个生活在其中的人都在扮演不同的角色,即按社会结构和场景中为他规定的规范行事,每个角色都有一套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体系。在婚姻择偶中,除去当事人,最常见的参与角色是婚姻媒介,包括当事者的父母、亲友、媒人(婚姻介绍人)等。在人类婚姻史初期“婚姻媒介”几乎和婚姻同时发生。恩格斯曾经说:“在对偶婚之下,通例是由母亲给自己的子女说定婚事。”“在整个古代,婚姻都是由父母为当事人包办的,当事人则安心顺从。”“直到中世纪末期,在绝大多数场合,婚姻的缔结仍然和最初一样,不是由当事人决定的事情。”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这样的状况才开始改变。“按照资产阶级的理解,婚姻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就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问题作出规定。虽然这种契约那时在形式上是自愿缔结的;没有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就不能解决问题。不过人人都非常明白,这一同意是如何取得的,实际上是谁在订立婚约。”(11)在中国古代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同《诗经》中说:“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可见自古婚姻媒介不仅存在,而且在婚姻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它不仅帮助介绍婚姻,而且决定婚姻的成立。现代社会婚姻自由的原则已被大多数国家确认,但在中国婚姻媒介依然以婚姻介绍人的角色广泛存在。婚姻媒介是当事人之外的其它社会成员参与婚姻的集中代表。它源于婚姻的社会性。

3.婚姻成立和婚姻宣告仪式的社会性
所谓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通过一定的社会程序与认证,正式结为夫妻。传统社会的婚姻是礼制婚,婚姻的成立一般包括两个环节,即订婚和婚礼。订婚是婚姻成立的预备礼仪(也被称为准婚姻确立礼仪),举行婚礼则是婚姻成立和宣告的正式礼仪,是婚姻成立的标志。现代社会的婚姻是法制婚,婚姻的成立以履行婚姻的法律程序为标志,在我国叫婚姻登记。大多数人在婚姻登记后还要举行婚礼,我们称之为婚姻宣告仪式。以下我们分别从传统礼制婚和现代法制婚的角度来看婚姻的社会性。
(1)传统礼制婚
“订婚”是传统的婚姻缔结方式。它表示择偶决定后两方的婚约开始成立。据有关史料考证,“订婚”制度在我国周代就已经形成。订婚这两个字,在周代自女方来说叫做“许嫁”,自男方来说叫“纳征”,是古代婚礼“六礼”中的一种。那时行“纳征”之礼,是由男家遣使至女家以送婚书或纳聘财而和女家成立两家婚约。在明代以后,“许嫁”和“纳征”才改名为“订婚”。在国外婚姻史上,“订婚”也是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也有无婚约即无婚姻之说,订立婚约之权往往属于男女双方的家长,而不属于本人。近代则以双方合意为条件。关于“订婚”的方式,各国法律也有不同的规定。如意大利、瑞士等国须书面证明;瑞典须证人证明;有些国家还须在教堂中且于证人面前举行。在人类婚姻史上,“订婚”是保证当事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方式之一。主要是保证当事人在婚姻决定之后,正式成立前一段时间的义务,即通过“订婚”把当事者双方约束起来,男女双方在没有履行他们的义务之前,婚姻是不能正式成立的。比如男方不将聘礼送给女方,女方的人是不会过来成家的。另外已经订了婚的人也不能轻易毁约,另寻他人。我国《礼记·曲礼》上有“女子许嫁系缨,有从人之端也”。是说已订了婚的女人要系红头绳,表示已有并从属于未婚夫。
“婚礼”是结婚时举行的典礼。在传统社会是婚姻成立的标志和仪式。人类在群婚时代没有婚礼,到了偶婚时代,特别是一夫一妻制以来,开始有了比较稳定的配偶关系,才出现了婚礼。根据史料记载,我国周代就有了隆重的婚礼。《礼记·昏义》上说:“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有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婚礼是婚姻成立的标志。因此人们千方百计,煞费苦心地创造了多种多样的婚礼形式,庄重而有特色。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人们的婚礼是不同的。比如我国农村以前就有“三灯火煌”、“红丝牵经”、“转米囤”、“牵蚕花磨”以及祭祖、拜天地等多种婚礼形式,是农业社会的产物。举行婚礼时,一边有月下老人的暗中牵线,一边有祖宗的监视,还有天地鬼神来作证。在国外人们的婚礼也不拘一格。人们举行婚礼时常常隆重热闹,不仅有亲友等广泛的社会参与,还常常惊动天地鬼神。婚礼通常在教堂里举行,由牧师来主持,人们把婚姻视做一种向上帝负责的契约。这样把确立个人婚姻关系的行为弄成了一件热热闹闹的社会举动,把这和生物基础十分接近的俗事,转变成了好像和天国相通的神迹,只有理解婚姻的社会意义,才能理解人们为什么煞费苦心地创下那么繁多隆重的婚礼。
(2)现代法制婚
现代社会婚姻的正式成立是以当事人履行了法律程序,以法律承认为标志。在西方社会,婚姻成立的正式标志是一份由婚姻双方签署的婚姻法律契约,在中国叫婚姻登记。依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婚姻关系。”现代社会,以法律为控制和规范婚姻家庭的基本手段,同时还有行政、道德、舆论、习俗等方面的控制。从法律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订和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即1950年4月13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开始实施的婚姻法,简称1950年婚姻法(该法共计8章27条)。以后又先后经过两次修改,即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第二部婚姻法(该法为5章37条)和2001年4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实施的第三部婚姻法(该法共包括6章52条)。和前两部婚姻法比较,2001年婚姻法有了较大的修改和扩充。该法在总则中继续重申了1980年婚姻法确立的5项基本准则,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又针对社会上出现的新情况在总则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条款。还针对社会“第三者”现象严重,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增加,家庭矛盾和纠纷突出的事实,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的要求。该法除去总则外,下设“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法律责任”等主要章节,“结婚”章中的条文对结婚主观和客观要件、禁止结婚、结婚登记、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等都作了相关的规定和阐述;“家庭关系”章条文对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主要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相关的规定和阐述;“离婚”章中对离婚的主观和客观要件、解除婚姻的法律程序、离婚产生的各种相关问题及处理作了相关的规定和阐述;“法律责任”章中对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重婚等,以及因此出现的纠纷做了相关的法律处理规定。这是一部适应今天婚姻家庭生活变化和需要的比较详细完备的婚姻法,基本符合社会需求。人在社会生活中处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之中,相比较而言,没有任何一种其它的社会关系像婚姻家庭关系那样被社会法律限制的那样的详细、严格和完备,说明社会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关注、控制和监督,也说明社会不仅仅把婚姻家庭看成是个人的私事,更是社会之事。
在现代中国,人们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就意味着婚姻得到了社会承认,婚姻关系正式确立了,但多数人还要举行婚礼。举行婚礼的意义可以解释为“庆祝”、“纪念”、“享受”、“热闹”、“聚会”……也可以解释为是婚姻成立的社会宣告仪式,即利用婚礼把亲戚、朋友、同事、友人聚合起来,向他们告知本人结婚了。虽然,人们来参加婚礼也多是出于礼貌、友好、祝贺、聚会等多种缘由,但婚姻是庄重的,这是人们的共识。在婚礼上除去当事者的父母、亲朋好友参加外,一些人还会以“主婚人”、“证婚人”、“介绍人”、“司仪”、“来宾”等角色来参与、证明、监督当事者的婚姻,如同社会学家费孝通所说,这些不会被认为是无理取闹,也不会被认为是好事者的乱忙,而是人们理解和认可的结婚必备程序。婚礼的举行以及广泛的社会参与(一些人还具有角色定位参与)再次说明了婚姻的社会性。

三、婚姻社会性的理性思考
1.婚姻社会性是婚姻的本质所在
婚姻的本质是什么,不同学派有不同观点,生理学派、心理学派强调婚姻的生理方面、性的方面和情感方面,社会学派则持婚姻功能论观点。
古德在《家庭》一书中说:“人们所积累的有关动物行为的知识正在不断增加,人们在遗传学方面也取得了明显进展,这些成就促使生物学家(也有非生物学家)开创了社会生物学这一新的综合性学科,并向社会学家提出了挑战。他们的总论点是,由生物因素所引起的人类行为远比人们过去所知道的多得多。这本来是古代观点,现在又复兴了。其中有些观点是有道理的。如果人们认为,与生物学密切联系的这一社会机构根本不受生物学动力的影响,这是没有道理的。”(12)哈夫洛克·霭理士(Havelook Ellis)在《性心理学》一书中论述婚姻时开宗明义地说“婚姻是性的关系的一种”。(13)叔本华(Arthur Schopenhauer)、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及其当代的追随者们认为婚姻是“肉体的机能”,家庭是“肉体生活同社会机体生活之间的联系环节”。德国哲学家康德(Immanuel Kant)则认为,婚姻是关于性器官的相互利用的法律协定。(14)
社会人类学家费孝通先生特别从功能论角度阐述了婚姻的社会性。他接受马林诺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在《文化论》一书中给社会制度下的定义。马林诺斯基认为,社会制度“是人类活动有组织的体系”,“任何社会制度都针对一种基本需要;在一合作的事务上和永久团集着的一群人中,有它特具的一套规律和技术。任何社会制度都建筑在一套物质的基础上,包括环境的一部分及种种文化设备”(15)。在费孝通看来,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制度,这种制度主要是为满足“生孩子,把孩子领大”的需要,他说:“为了社会新陈代谢作用的需要,社会上必须预备下这负责抚育的基本团体来完成这任务。每一个社会所容许出生的孩子必须得到有人抚育他的保证。所以在孩子出生之前,抚育团体必须先已组成。男女相约共同担负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16)费孝通先生在谈到生育的概念时认为它包含有两种意义,生殖和抚育。生即生殖,是新生命的造成;育即抚育,是新生命的抚养和教育。他从人的幼体生长规律和需求谈到了人类创造婚姻制度对于完成生育功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费孝通指出只有婚姻和由婚姻产生的家庭才能有效地完成这一功能。生育是婚姻制度的根据。
马克思、恩格斯也持婚姻家庭功能论的观点。恩格斯在阐述婚姻家庭的本质时说:“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17)“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繁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18)
为了人类社会的生存需要进行物质的生产和再生产,为了人类社会的绵续则要生育、抚育和教育。社会需要一种制度——婚姻,形成一个单位——家庭,来完成人类自身传递的任务。这是婚姻家庭存在的基本根据,也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所在。
2.婚姻社会性与私人性的矛盾统一
在“父母包办”或婚姻由其他人决定、当事人不能自主的传统社会,婚姻的社会性表现得淋漓尽致。现代社会不同了,法律规定婚姻的自主和自由,结婚和离婚已经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事情,别人不得干预。在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强调自我价值的今天,婚姻的私人性表现得十分突出。然而,在今天婚姻既是个人行为,也还是社会行为;个人意愿是婚姻成立的基本前提,社会认可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家庭既是私人的领域,也是社会范畴。解决婚姻家庭管理中个性和共性之间的矛盾,是婚姻家庭社会管理所面对的重大课题。回顾新中国成立60多年的历程,前30年我们虽然保护婚姻自由,但主要强调婚姻的制度性、社会性,对于婚姻的个性,对于婚姻满足个人需求方面认识不足,具体表现在对个性和个人需求的否定,和对个人行为的制裁。比如尽管我们主张婚姻自由,并将离婚自由作为婚姻自由的一部分,但在处理离婚案件上还是保守的,劝合不劝离,仍然是离婚难;又比如,婚姻家庭管理和两性关系管理密切相关,我们认为性行为在夫妻之间是对的,但对婚外性行为处理过于严厉,有婚外性行为者(通奸)会受到严厉处罚。另外,鸡奸也会被判流氓罪。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也是谈性色变,有性压抑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渐认识和承认了人的价值和需求,以人为本。随着社会政策、舆论和价值观的调整,社会管理方式也有很大变化,比如离婚变得容易简单了,对未婚同居和婚外性行为的容忍度也大大提高。1997年中国禁止鸡奸行为的法律被废除,2001年同性恋从官方认定的精神疾病名单上被除掉等。然而,在个性被尊重的同时,婚姻的社会性受到了挑战和威胁。近年来随着未婚同居者的增加,婚外性行为的泛滥,离婚率的增高,同性恋的公开化等一系列现象的出现,家庭的稳定性受到了挑战和威胁。社会如何在尊重个人行为,尊重个人的意愿和选择的同时,保护婚姻,以利于婚姻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家庭生活的正常秩序,是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婚姻是社会的,也是私人的,婚姻的社会性与私人性是矛盾的统一。今天婚姻家庭中的个性增长并没有改变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和本质,换句话说在该领域当事人可以决定自己能决定的事情,但必须遵守该领域的规则。钱钟书在小说《围城》中把婚姻家庭比作城堡,在外边的人想冲进去,在里边的人想冲出来,很形象。借用他的比喻,我们可以这样表述该领域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人“进城”或“出城”是由个人决定的,但一旦进了城就要遵守城中的秩序和规则,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义务行事,这就是婚姻社会性与私人性的矛盾统一。
3.婚姻社会性与人类自身生产的生态平衡
自20世纪后半叶以来,婚姻家庭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强烈的挑战,一股否定婚姻社会性的浪潮蜂拥而来,这使我们想到人类自身生产的生态平衡问题。此前,关于生态平衡的话题主要涉及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由于人类在物质的生产和再生产中,违背客观规律,过度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污染自然环境,乱用能源,遭到了大自然的报复和惩罚。今天,保持人与大自然的和谐关系,爱护环境,防止污染,节约使用能源,维护大自然的生态平衡已经是人类的共识。
进入21世纪人类不仅要想到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平衡,也应想到人类自身的生态平衡问题,因为它已经在被挑战。今天,在婚姻家庭领域个人要求与社会约束的冲突给人以烦恼,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人以变革现实的希望。人们并不否认人类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的必要,不否认现实的婚姻家庭对完成人类自身生产和再生产的作用和功能。为了变革,一些人希望从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找到出路。他们断言一定会有“新生育方式”代替现有的方式。因此婚姻家庭将走向灭亡,不复存在。从人工蛋白质的合成和试管婴儿的诞生,预见到生育可以脱离母体。在克隆羊多利出现之后,克隆人类也成为可能。照此推理,人类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理想造出人的自身,这似乎为人类自身生产的新方式描绘了一幅十分“美好的前景”,但如果我们科学思考,就能意识到它不仅不美好,还会使人类走进陷阱,给人类带来更大灾难,因为它破坏人类自身生产的规律。天体造物,自然演化,有男有女,男女交媾,父精母血,孕育了新的生命,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世上之人有胖又瘦,有高有矮,千差万别,构成了人自身世界的“生态结构”。客观规律是不可改变的。我们可以有为,让未来的人更健康、健壮,但绝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人的遗传方式,彻底否定和摧毁人的遗传链条。
还在20多年前,当超声波技术可以辨别胎儿的性别时,就引起了了人们的忧虑,即如果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愿望控制和选择婴儿的性别(比如重男轻女,只要男孩,不要女孩),会造成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的社会灾难。因此很多医院拒绝给孕妇检测和公布婴儿的性别。人类有了克隆技术后,更大的忧虑产生了。设想如果未来人类用工厂生产产品的方式生产自己的后代,被“克隆”出来的人没有差别,一样的谈吐,一样的高矮,一样的长相,一样的思维,将会出现怎样的人类种群社会?挑战人类自身生产的客观规律,破坏人类种群结构的“生态平衡”是十分可怕的,它会遭到客观世界和规律的严厉惩罚。在这条路上人们不能不望而却步,乖乖回到依客观规律办事的轨道上来。现在许多国家政府对克隆技术在生物科学,特别是人体科学上使用的限制就是证明。
另外,人类自身生产和再生产的内涵也对“新生育方式”提出了质疑。如同费孝通先生在谈到生育的概念时认为它包含有两种意义,生殖和抚育那样。生殖仅仅是新生命的造成,还得有抚养和教育。人类的遗传工程的特殊性在于要把一个刚刚出世的生物婴儿培养教育成为一个社会之人,即帮助新的一代完成社会化的进程。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为了完成这传宗接代的任务,人类创造了一男一女的合作团体——婚姻与家庭。事实证明这样的团体可以使孩子们受到有效的监护,得到全盘的生活教育。婚姻与家庭的生育、抚育功能是不能随意为其它方式取代的。今天,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求新求异,不足为奇。然而,当它一旦威胁到,甚至是有可能彻底摧毁婚姻家庭制度时,就值得警惕和思考了。人类在漫长的社会发展中创造了婚姻家庭,把婚姻家庭中得到的欢乐说成是“天伦之乐”。“天伦”即天地伦理纲常,有如日月经天,不可改变。如果人一定要挑战和毁灭“天伦”,最终毁灭的只能是人类的自身。


长按二维码预定 · 预计本周五发货
①⑥转引自[美]J.罗斯·埃什尔曼:《家庭导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第79页。②④(16)费孝通:《生育制度》,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第33、29页。③⑦(14)转引自潘允康:《家庭社会学》,重庆,重庆出版社,1986,第55、69、43、63页。⑤(12)[美]W.古德:《家庭》,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第48、1页。⑧⑨⑩(11)(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76-77、79、77、74-78、2页。(13)[英]霭理士:《性心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346页。(15)[英]马凌诺斯基:《文化论》,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第19-20页。(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80页。
点击阅读原文进入哲园书屋
http://www.duyihua.cn
返回 哲学园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