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80后小伙因“一顿酒”获刑13年|醉驾连撞数车致人死亡
2016/5/29 唐山交通安全微发布

    

     速读:一男子醉酒后驾车上路与两车相撞,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液后尚未酒醒,又盗开医院门前面包车上路,连续与多辆汽车发生撞击,又与一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近日,乐亭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孙某作出判决。

    

     孙某,男,1986年生。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3日15时许,孙某醉酒后驾驶轿车至乐亭县看守所附近时,与崔某驾驶的轿车及丁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孙某被乐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带到乐亭县医院抽取血液,拟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

     在抽取血液后尚未酒醒的情况下,孙某竟盗开停放在乐亭县医院住院部门前的面包车上路行驶。17时许,孙某驾驶该面包车在青乐线行驶时先后与同向行驶的公某驾驶的小型车、李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高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张某驾驶的轿车、王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连续撞击。在连续撞击后,其仍继续驾车前行,行至胡坨镇黄口石化加油站时,又与同向行驶的赵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当场死亡。孙某驾车并拖带两轮摩托车逃离现场。逃至大黑坨村东,肇事车驶入公路东侧沟内后,孙某弃车逃逸。之后,孙某盗开张某某停放在现场附近的面包车,继续逃跑。

     后经亲友规劝,孙某到乐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在投案途中将张某某的面包车送回至该车原停放处附近。到案后,交警大队民警再次带其到乐亭县医院抽取了血液。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其两次抽取的血液进行检测,检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234.6mg/100ml、120.1mg/100ml。

     乐亭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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