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司法届对医疗侵权的定性,加剧了医患冲突?!
2016/6/6 掌上医讯

导语好一个没有充分告之!司法届对医疗侵权的定性,是否加剧了医患冲突?
来源:掌上医讯
作者:麻醉超人? 钢铁侠
据2016年5月21日人民法院报报道,2014年10月16日,重庆市石柱县医院收治一名患者,医生诊断为疑似手足口病,建议转院治疗。转院后不久,病人因病情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石柱县医院在诊断出疑似手足口病后,通知其转院,但是并未明确告知其手足口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病情的发展变化趋势,导致患者家属未作出合理的判断,属于未充分履行说明义务。因为石柱县医院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导致家属对病情发展没有全面的了解,因而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法院认定石柱县医院存在过错,依据案情酌定石柱县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石柱县医院赔偿患者家属168867.73元。
好一个没有充分告之!
可以肯定的是,我国司法界对医疗行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定性不准确,于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首次用单独章节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把医疗纠纷等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把医疗侵权等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误导了我国医疗政策的走向和舆论的导向,废除了在我国已经沿用了半个多世纪的医疗侵权只有在构成事故的前提下,才予赔偿的原则,错误的将具有特殊性质的医疗赔偿,回归到了一般的“损害责任”的概念上;降低了赔偿的门坎,扩大了医疗赔偿的范围。由此,必然恶化了医疗执业环境,加剧医患冲突。
在这种法律属性的定性下,在低赔偿门槛,扩大的赔偿范围诱导下,患者只要稍有不满意,就有可能将医院告上法庭,甚至会故意,恶意,肆意而为之,甚至有地方政府为了维稳需要,勒令,强制医院即使无过错也要赔钱(维稳费),息事宁人。
石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开了一个很坏的先例。按照他的判决,以后只要医院没有做好充分的告之,患者就可以告医院。
手足口病的死亡率一般为万分之三,医生没有把这个风险告诉患者,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定,医生有过错,要赔钱,那么是否意味着今后凡是任何疾病死亡率(甚至并发症)超过万分之三,都必须每一项不拉下的告之,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责任?如此,是否意味着每一个感冒的病人都要告知可能发生死亡?每一个手术都要告知可能死亡?打针也可能‘’晕针,休克‘’,难道护士每一次给患者打针,都要告之‘’打针有可能休克‘’,签一份知情同意书吗?
不觉得荒谬吗?
按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医疗机构负责就原告提出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责任的主张提供相反证据,否则将承担由于举证不能所带来的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利后果。
‘’举证倒置‘’必然带来的后果:
1,医生要防止今后可能的被患者告上法庭,必然会有意无意的充分准备‘’证据‘’,大检查,大医疗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某种意义上是医务人员自我防范的被逼无奈。
2,患者动辄把医生、医院告上法庭。
一般的民事纠纷是‘’谁主张,谁举证‘’,可是,不管是患者告医院,还是医院告患者,总之,都是医院举证。患者只是负责把医院告上法庭,反正是医院负责举证。由此产生大量的、蛮不讲理的医疗诉讼。
在司法届对医疗行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的定性没有改变之前,像石柱县人民法院的奇葩判定,肯定不会是最后一次。
我们唯寄希望于司法届,对医患关系重新定性,改变‘’把医疗纠纷等同于民事纠纷‘’,‘’医疗侵权等同于民事侵权‘’的错误做法,从而减少医患纠纷,改善医患关系,把我国医疗政策的走向和舆论引导上正确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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