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新3类仿制药如何开展临床试验?
2016/5/23 药智网

    

    

     5月20日是第11个国际临床试验日,临床试验结果是判断一个药物安全有效的金标准。从2015年开始,CFDA的一系列发文可以明显看出我国对于临床试验的重视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前所未有”这个词看似表达强烈,其实不然,因为我国医药行业以前就没有真正的重视过临床试验,“前所未有”也没有什么了不起,呵。 既然临床试验如此重要,又如此烧钱,一个药物的研发大部分钱都花在临床试验上,那么一个药物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自然成为大家关心的话题,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就是新3类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BE试验),以及如何开展。 随着我们国家药品注册分类的改革,将原来的3类新药(境外已上市境内还没有上市的药品)归为新3类仿制药(仿制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虽然是同样是3类,本质也没有太大变化,但是“行政级别”已由“新药”变为“仿制药”。那作为级别降为“仿制药”的新3类是否可以减免临床试验,享受仿制药的待遇呢? 在《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中讲道:“新注册分类3、4类别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仿制药的程序申报”,从药品注册分类的标准和申报的要求来看,新注册分类3、4类别药品没有本质的区别,那么新3类是否就可按仿制药做生物等效性试验(甚至豁免)就直接报生产了呢? 而且根据《CFDA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自2015年12月1日起,化学药生物等效性(以下简称BE)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 那是否意味新3类也可以企业备案并做完BE就可以申报生产呢,一报一批,何其高效,其实这只是一厢情愿的想法。 直到5月4日总局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这个愿望算是落空了,通过解读就会发现,新3类和4类虽然同为仿制药,但要求是不一样的,文件中明确指出:对于注册分类3类的药品,申请人应根据对临床试验文献资料的评价情况,结合现行法规要求,提交临床研发计划和具体的临床试验方案。具有良好临床数据基础的,临床试验要求相应较少;临床试验数据基础薄弱或缺乏的,应按照新药技术要求,通过临床试验和/或非临床试验研究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等。对于注册分类3类的口服固体制剂,申请人在提交临床试验申请时,应在临床试验报告中提交研究药物的生物等效性备案资料,以及已经完成的生物等效性研究报告。 那么为何新3类和新4类同是仿制药,二者要求差别仍然有这么大呢,药智君最初认为既然都是仿制药,国内是否上市没有本质的不同,而且现在更强调与原研的一致性而并非人种的差异性,那就一视同仁,都按新4类的要求执行就可以了。 后来慢慢认识到二者是有很大的不同,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如果是新4类仿制药,CFDA是掌握了全套的原研资料数据,在药品审评中,可以借用原研的数据、知识来审评仿制药,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仿制药的一些问题,保障仿制药的质量。欧美还形成专门的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即FDA看了原研这套资料,在5-10年内不能利用这个数据知识去审评仿制药(即形成了市场独占期)。而对于新3类,则CFDA审评专家对此药没有充分的认识,没有相关的数据信息的情况下按仿制药的要求来审评,那可能就会出现盲点或误区。 我们再来看一篇网传的某局座谈会会议纪要:关于新3类口服固体制剂的申报问题,化药处杨处长的解读:参照44号文件和257号文件,应当是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后开展BE实验,完成后按照申报生产要求准备资料,在技术审评时如认可BE结果,可能直接批准;如认为还存在问题,会发临床批件,再开展PK+100对临床。(关于注射剂类产品能否直接申报生产问题,会后分别请教了注册司和审评中心老师,前者认为只要申请人完成相关药学对比研究,符合技术审评要求,可以直接批准生产,但后者认为28号令的审评标准不能降低,应当进行验证性临床研究,此类情况还需要讨论)。 从这个会议纪要,包括在群中一些朋友的讨论,可以看出来对于新3类是否应该做临床,怎么来做临床试验,在业内目前还是有争议的,在《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中虽然原则上要进行临床试验(笔者预计BE+100对临床可能是主流),也并非写的很明确,更没有一刀切,还需本着科学的态度,参照指导原则来确定开展何种临床试验,更要想清楚所做的临床试验能真正起到什么作用,才对得起所花的金钱和参与试验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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