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热议】婚检查出艾滋被隐瞒 医生到底有没有错?
2016/1/13 汇医在线

     近日,一则小伙婚后染上艾滋状告医院的新闻在网上迅速发酵,因为案情的特殊性,引起了医生群体的强烈关注与讨论。

     该事件主人公河南男子小新,于去年3月带女友小叶到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医生查出女子小叶疑似感染艾滋病,但却对小新说“没有问题”“血脂稠”。然而2015年6月初,小叶接到永城市疾控中心打来电话,称她已经确诊为HIV阳性,此时丈夫小新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随后他将医院告上法庭。

    

     在持续的网络发酵后,引发众人对于医学伦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热议。一方面是法律对小叶隐私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小新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两者相较孰轻孰重?医院在该事件中又是否存在过失呢?

     依法保护患者隐私权 医生没错

     无论是《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还是《艾滋病防治条例》,都明确规定了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公开患者信息。可见,从法律上讲,本案中医院和疾控中心只告知患者本人、不告知配偶的做法,于法有据。微博大V@白衣山猫撰文表示,从保护艾滋病病人隐私的角度,医院的做法是对的,小新感染艾滋病是女友的责任,不是医院的责任。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这是医生在行医的最高准则,医生必须遵守这些准则。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第四十三条进一步做出规定,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依据上述法律而制定的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在艾滋病患者隐私权方面更加细化具体。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没有如实报告婚检结果 医生失职

     于法,医生选择不告诉小新他女友的病情,保护了患者隐私,但实质上侵害了小新的生命健康权。婚检结果是否应当双方共知,目前法律和制度上都没有明文规定,但据新浪微博发起的投票显示,超过8成的网友支持婚检结果双方共知。

    

     而依照《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而所谓“指定传染病”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是包括艾滋病的。

     因此,当医生查出小叶疑似感染艾滋病,应当提出医学意见,明确告知当事人小新暂缓结婚,而不是“没有问题”,更不是以“血脂稠”糊弄过去。同时,还应尽可能说服感染者小叶,让其主动告知配偶自己的感染情况。

     当事人小新也应明确除了一纸诉讼将医院告上法庭,女友小叶存在着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其中包括: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妻子小叶隐瞒真相,导致丈夫小新感染,属违法行为,其婚姻关系亦属无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场网络争议可能会随着法院最终判决戛然而止,但判决结果必将影响深远,为今后同类事件中,医院、医生该如何合情合法的处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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