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该不该走刑法?
2015/2/27 医学论坛网

     自福建首例医疗事故入刑案以来,该事件在医疗圈引发了极大的争议。

     事故发生在2012年福建长乐市医院,产妇陈某在要求顺产后出现阴道出血,经治疗、抢救后仍不幸死亡。患者死亡后,院方建议进行尸检查找死因,但家属不同意尸检,并将值班妇产科李医生告上法庭。2014年10月16日,长乐市检察院继续对李建雪提起公诉。

     本着一颗“求真务实”的心,在空闲之余将该事件的整个经过认真地研究了一遍,当然,发现了许多不合理的地方。

     我对于该事件的几点看法

     对于该案件,福建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件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1、责任究竟该归结于谁?

     根据被告医生家属的表述,这件事情并非被告(值班医生李某)一个人的责任:①接诊医生吴某未交待接班的医生代为查看陈的化验单,致使医院一直没有发现这一异常;②病人出现危象时,护士未能及时通知医生患者情况,延误了抢救的时机。

     虽然,这些都是被告家属的一面之词,但也不能全盘否认。

     2、真的有触动刑法那么严重?

     首先,从报道来看,个人觉得值班医生李某是因为技术水平不够导致的,并且在救治过程中也请示过二线医生、嘱咐留意患者,并非主观上不负责任。

     其次,再来看看福建省医学会的鉴定: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件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就鉴定而言,李某也只是经验不足,并非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

     再次,未做尸检彻查死因即将医生入刑,这一做法也未免太过草率。

     最后,起诉书中提到,李建雪身为妇产科医生,在抢救产后出血陈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陈因产后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既然要较真法律,那就来看看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法律定义: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么,何谓“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呢?

     针对“严重不负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进行了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很明显,上述七条中的前六条均比较客观,但案中李医生并未达到认定标准,所以说的“严重不负责任”基本站不稳脚。

     一言以蔽之,其实在我看来,该事件在受到如此大的关注之后,本着需要一个交代以及医疗事故入刑案的首例等原因,李医生就这样无辜地成为“替罪羔羊”。

     医疗事故罪究竟该不该走刑法?

     谈及李医生案件,许多医生们表示因此而伤心。这并非我等医务人员内心不够强大,禁不住一点小挫小折,而是医务工作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其未知数太多——对疾病的认识、病情变化、技术水平限制等等。对于医疗事故,绝大多数都并非医务人员主观造成,而医疗事故入刑案无疑是给医务人员施加不必要的压力,这点可以理解。

     但就个人而言,我并不是太反对医疗事故罪入刑事案件。毕竟难免也有些主观上的对他人生命健康的严重过失或者故意为之(这个应该不大常见)。另外,在医闹普遍的当下,通过法律途径来予以解决更值得提倡。但前提是,不提倡刑法“滥用”,且在执行此类法案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

     同时,我们也想弄明白这些问题:医疗事故应该在什么情况下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追究谁的刑事责任?医院,医生,护士等的“刑责”如何界定?希望这次判决能给出一个答案或参考。再则,既然说到医疗事故罪要走刑法,那么伤医、袭医等医疗纠纷是不是也应该入刑法呢?

     医生,是时候懂点法律

     从许多医疗事件来看,如不懂保护患者隐私、患者欠费逃费、医闹等,我们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确实有待提升。在执业活动中,我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规范自身行为,减少、避免医疗纠纷。当然,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我们也需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最后,让我们关注法律将会给出李医生怎样的判决。

     来源:中国台湾网,作者马丁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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