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上传患者私密照并调侃,引不满主动辞职
2016/9/26 医学论坛网

    

     导语一个因护士侵犯患者隐私权而引发的,对部分医护人员职业道德的质疑~来源:医学论坛网综合整理自前瞻网、北京法院网等

     作者:小闪(整理)

     这篇全名为《南江妇幼保健院岳护士竟然到处公布患者隐私》的投诉网帖被发布在“问政四川”上,里面讲述了一名患者检查的私密照片,竟被护士传到微信群,与他人一起“讨论”患者隐疾,网友纷纷指责该护士侵犯别人隐私,无职业道德。

    

     投诉网帖中附上的几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一名生育了三个孩子的中年妇女正在做妇检彩超的照片发到了群里,仪器上显示该女子患有妇科疾病。“好恶心哦”……,一时间群里传出各种讨论声。正是因为这几张微信截图引起了网友的不满,称护士应该做该做的事,而不是去侵犯别人的隐私,表示以后不敢来该院妇检,希望医院相关负责人作出合理解答。

     帖子曝光后,南江县妇幼保健院立即展开调查,得知是该院一名儿科护士所为,其是在前往妇产科串岗时遇到一名患者在做检查,于是拍摄照片发到了微信群。据悉,当事人在2014年入职,是医院招聘人员。事发后,医院对该护士做出了在大会上公开检讨、罚款500元的处罚,后来因为舆论压力,该护士主动提出辞职,目前已离开医院。

     患者隐私权,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的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受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这种隐私权的内容除了患者的病情之外还包括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只向医师公开的、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其他缺陷或者隐情。

     患者隐私权的特点

     一、权利的获得途径及权利的主体特定。一般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但是患者隐私权的主体只是接受医疗服务的自然人。

     二、调整和保护的范围特定。目前就患者隐私权我国的法律及其相关的医疗机构没有明确而详实的规定。但范围是指患者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受等。

     三、侵权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犯隐私权的主体有法人和个人。但是对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侵权主体有特定性。因为患者隐私权存在于患者和主治医生及医院的合同中,故此侵犯患者的隐私权主体只能是与患者诊断治疗有直接关系的医院及医护人员。

     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病情、个人史、家族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物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

     医护人员不得在公开场合以任何形式讨论患者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患者的隐私或治疗过程作为茶余饭后的笑料谈论、取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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