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解读
2016/6/18 医学界妇产科频道

     本文仅就《指南2015》进行解读,以便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中国的指南。

     作者:杨孜 张为远

     来源:《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

     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学组于2015年10月颁布《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以下简称《指南2015》)。该指南旨在基于对疾病研究现况和现时认识,提供基本临床处理规范。本文仅就《指南2015》进行解读,以便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中国的指南。

     1、如何看指南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hypertensive disorders of pregnancy)是全球范围内严重影响母儿健康的疾病。近年有国家和学术组织陆续更新了相关指南,虽然历经几十年的研究探讨,在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分类和诊断标准及处理方面有了某些共识和一致性,但仍存不同之处。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学组,是在国内外最新研究进展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临床实践经验,组织有关专家在“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2”版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参考国外不同指南,最终形成《指南2015》版。

     关于运用《指南2015》指导临床需要了解:“指南”具有变动性而非指定性,尤其具有持续变动性;实践中,指南大多仅适用于存在普遍性、一般性的共性问题,代替不了在复杂临床情形下,医生对具体情况的综合分析和判断;对于不同地域、不同人群和不同医疗条件,更需要因地制宜;要注意到“指南”的时代局限性和区域条件特定性,伴随对疾病研究进展和认识的深入,指南会继续不断更新。

     2、如何看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指南2015》引导临床医生从发病多因素和异质性角度理解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以及子痫前期-子痫(preeclampsia-eclampsia):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涵盖了各种因素导致的孕、产妇表现出的高血压病理状况,包括已经存在的高血压或存在各种母体基础病理状况受妊娠及环境因素影响诱发和促发高血压;子痫前期-子痫也存在多因素发病和多机制及多通路致病;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存在进展性变化,发病者存在的不同发病背景,也影响病情轻重缓急,受累及器官和系统损害存在不平行性;除了解痉和抗高血压之外,还需要针对性地抓住对重要靶器官保护时机和提高对严重并发症的处理能力;在孕前、孕早期,在任何首诊产前检查时都需要主动排查和及早发现个体特质的风险因素。

     3、如何看诊断分类变化

     《指南2015》在妊娠期高血压中列出重度高血压诊断标准;在子痫前期诊断基础上列出重度子痫前期诊断标准;诊断子痫前期是在高血压基础上并发存在任何一种器官或系统受累及表现,蛋白尿不是限定指标。

     3.1 关于妊娠期高血压 妊娠期高血(gestationalhypertension)是指妊娠20周后首次出现的不伴有蛋白尿的单纯高血压,因存在妊娠20周后才就医者,所以要注意在妊娠期做出诊断的这类患者中,即有发展到子痫前期可能,高血压是其首发症状,也可能是存在不同成因的慢性高血压者包括原发或继发高血压;目前,国际上对于产后确定诊断时限有6周和12周不等,《指南2015》仍取产后12周时限,但是强调,当产后持续严重高血压或产后6周仍持续高血压时,要注意排查母体有无引发慢性高血压(包括原发高血压和继发高血压)疾病的原因,及时鉴别诊断和内科处理;当收缩 压≥160 mmHg(1 mmHg=0.133 kPa)和(或)舒张 压≥110 mmHg为重度高血压,无论是急性高血压还是慢性高血压,都需要降压处理。

     3.2 子痫前期诊断范围是扩展而不是缩紧 子痫前期是指在基本诊断条件——高血压基础上发生了器官系统的累及和损害。蛋白尿不是子痫前期诊断限定指标。曾经将高血压、蛋白尿和水肿作为子痫前期三大主症,随后蛋白尿是继去除水肿后保留下来的与高血压同等重要的子痫前期诊断指标之一,但基于现有认识强调,子痫前期是以高血压为基本表现的疾病,在妊娠20周后孕妇出现高血压并存在任何一种器官或系统受累及,包括心、肺、肝、肾等重要器官,包括血液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的异常改变,包括胎盘-胎儿受到累及等,都可以诊断为子痫前期。有蛋白尿可以做出诊断,没有蛋白尿,只要有高血压,并有其他器官系统累及都可以诊断子痫前期。从子痫前期多因素发病方面认识,可以理解这是对诊断范畴的扩展而不是缩紧。由于不同发病背景和个体异质性影响,表现的各系统和器官受累及可以不平行,多以单器官受累,也可以多器官受累。

     3.3 关于蛋白尿的定位 《指南2015》提醒临床医生,蛋白尿的存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客观指标,与其他系统受累及的临床指标一样,都是子痫前期重要诊断指标之一,但不应是子痫前期的限定诊断条件。伴随对子痫前期多因素发病多系统受累及的认识提升,蛋白尿是肾脏受累及的表现之一,与存在肾脏系统的受累和孕妇存在的基础疾病有关。蛋白尿可以是子痫前期的首发临床表现,也可以在子痫后出现,也可以见到无蛋白尿的子痫前期和子痫。

     3.4 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虽诊断范围扩展但蛋白尿仍是判定标准之一 在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标准中,蛋白尿不是不重要,仍可作为判定有无子痫前期的标准:孕20周前无蛋白尿,孕20周后出现,尿蛋白≥0.3g/24h或随机尿蛋白量大于等于1个+;或孕20周前有蛋白尿,孕20周后尿蛋白量明显增加考虑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此外,无蛋白尿,但出现血压进一步升高以及重度子痫前期诊断标准中的任何一项表现也要考虑慢性高血压并发了子痫前期。

     3.5 关于子痫前期病情轻与重的问题 《指南2015》给出了重度子痫前期(severe preeclampsia)临床表现,指出当子痫前期孕妇出现任何一种重度临床表现时就可诊断为重度子痫前期。指出病情和病程的递进性,避免将“轻”与“重”分“型”。在以往国内外的诊断分类中,都将子痫前期划分出“轻度”与“重度”。无论从2008年的澳洲和加拿大指南,到2013年的美国妇产科医师学会(ACOG)指南还是2014年的澳洲和加拿大指南,一致主张用“非重度”取代“轻度”,考虑点是唯恐采用了“轻度”称谓会使临床医师掉以轻心,忽视了其向重度发展的可能。其实,无论何种类型的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在妊娠期都有发展变化的可能性,单纯的妊娠期高血压可以发展到子痫前期,慢性高血压可以伴发子痫前期。目前,对于子痫前期有不同的亚“型”概念,从发病时间讲,有早发与晚发及产后迟发子痫前期;而与临床更相关则是早发重度与晚发重度者;从病情程度讲有轻度与重度者;从临床表现讲,又有“典型”与“不典型”的子痫前期;从研究发病机制讲,有胎盘源性和母源性。但无论是何种称谓,都是或早或晚达到了基本诊断标准而最终确定为子痫前期。关于子痫前期的诊断,目前还是基于临床表现,关键是本就不该将“轻度”与“重度”进行割裂的看待成不同疾病,应从病情发展的不同阶段来理解更适合。从子痫前期发病多因素和发病机制多通路角度,理解和认识子痫前期-子痫发病的异质性以及临床表现多样性和复杂性,不忽视疾病的进展性和变化性,需要注意观察病情和病程的动态变化和发展。

     3.6 关于子痫前期及重度子痫前期诊断术语 基于临床表现,《指南2015》列出了子痫前期最基本的诊断标准,达到标准者即可做出子痫前期的诊断;列出了重度的诊断标准,子痫前期患者有或发展到重度的临床表现就诊断为重度子痫前期,恰如“产后出血”与“严重产后出血”的病情进阶,不设定“轻度”,也不别称“非重度”。从诊断标准就可知,子痫前期是高血压附加上各种器官系统受到累及和损害表现,诊断一旦成立,就有变化和进展可能,就不可以轻视。尤其需要注意实质上的亚临床阶段的重度患者、注意没有被及时发现和诊断的重度患者,对于近乎达到重度标准的患者,更不能忽视监测和干预,这也是《指南2015》中强调的依据个案酌情监控和干预的重点所在之一。

     3.7 关于蛋白尿在重度子痫前期标准中的选择 对于重度子痫前期标准的设定,最好是一方面能反映出疾病的严重程度和趋于恶化态势,另一方面涉及到制定进一步处理决策,但诊断标准在世界各国颁布的指南中存在较大差异。2013版ACOG指南中仅概括性列出血压、血小板计数减少、肝功能损害、进展性肾功能衰竭、肺水肿和新发脑病或视觉异常6种状况,而在2014版新西兰产科医学会(SOMANZ)和加拿大妇产科医师协会(SOGC)指南中,并没有采用这种简单的6种重度子痫前期分类标准。SOGC 的2014年指南中,子痫前期是妊娠期高血压伴发蛋白尿或伴发任何≥1项器官功能不良或严重并发症,当发生严重并发症时,属于重度子痫前期。SOGC 指南中的重度子痫前期需考虑尽早终止妊娠,而在2013版ACOG指南中重度子痫前期的处理还涵盖着不同的临床选择和处理原则。

     在《指南2015》中,重点考虑我国地域辽阔,医疗条件和水准差异较大,对于重度标准制定不能盲目跟从国外指南,继续强调当血压和(或)尿蛋白水平持续升高,发生母体器官功能受损或胎盘-胎儿并发症是子痫前期病情向重度发展的表现。虽然蛋白尿在其他国家指南中不作为重度子痫前期判定指标,但鉴于国内各级医师对这个问题认识和处理过程参差不齐,参与《指南2015》讨论的专家近乎一致认为在我国重度子痫前期标准中仍然需要保留这项指标,并以≥2g/24h为重度标准,旨在避免临床医生把这项重要指标误解成为不重要。在各级医生还不能充分认识有关蛋白尿的发生和进展及其如何监管和掌控时,提醒大家不能忽视蛋白尿的重要意义。

     3.8 关于尿蛋白定量 值得注意的是,临床中有几个主要数字与尿蛋白定量有关,24h尿蛋白 量≥0.3g为病理状况,≥2g/24h和5g/24h曾经分别是重度子痫前期的不同定量标准,还有学者把<5g/24h称为轻度蛋白尿,>10g/24h定义为大量蛋白尿。《指南2015》仍将尿蛋白量≥2g/24h列在重度子痫前期标准中,但既不是单纯作为终止妊娠的标准,也不是早发子痫前期期待治疗的禁忌标准,而是肾脏受累及的表现之一。

     早有研究报道,蛋白尿与子痫前期发病类型,尤其早发子痫前期有关。也有研究显示,大量蛋白尿并不影响围产结局。在早发重度子痫前期的期待治疗中,约90%孕妇尿蛋白量增加;其中36%孕妇增加量>2g/24h; 30%孕妇尿蛋白增加到>5g/24h;认为尿蛋白量对母儿并发症的预测价值有限,大量蛋白尿或尿蛋白量的增加均不应单独作为终止妊娠的指征。蛋白尿,尤其大量蛋白尿多与肾脏受累和肾脏疾病以及自身免疫疾病有关。既不要单纯以尿蛋白定量作为决定期待治疗还是终止妊娠的惟一指征,又要注意排查孕妇其他基础疾病,包括肾脏和自身免疫性疾病,还要注意将尿蛋白量的变化与孕妇-胎盘-胎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于新发大量蛋白尿和持续快速增长的尿蛋白量尤其存在少尿的孕妇,要考虑存在肾脏受累或损害,不失时机的终止妊娠。

     3.9 胎盘-胎儿受累及是子痫前期重要临床指标 胎盘-胎儿受累及是子痫前期重度表现之一,无论是脐血流的变化还是胎儿生长受限,都提示着胎盘-胎儿受累及。虽然胎儿生长受限不是早发子痫前期期待治疗的禁忌证,但是,期待治疗可以因胎盘不良因素或胎儿危险时而被迫终止。在期待治疗中,对胎盘-胎儿的监测如同监测孕妇其他重要器官指标一样重要,要清楚期待治疗的目的是让胎儿获益,离开这一点就失去早发重度子痫前期的期待治疗价值。

     3.10 关于子痫前期重度标准及临床处理 通过上述问题的思考和理解,《指南2015》重度子痫前期标准即不同ACOG 2013也有别于SCOG 2014,包括血压持续升高: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10 mmHg;持续性头痛、视觉障碍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异常表现;持续性上腹部疼痛及肝包膜下血肿或肝破裂表现;肝酶异常:血丙氨酸转氨酶(ALT)或天冬氨酸转氨酶(AST)水平升高;肾功能受损:尿蛋白>2.0g/24h;少尿(24h尿 量<400ml或每小时尿量<17ml)或血肌酐>106μmol/L;低蛋白血症伴腹腔积液、胸腔积液或心包积液;血液系统异常:血小板计数呈持续性下降并低于100×109/L;微血管内溶血表现有贫血、黄疸或血乳酸脱氢酶(LDH)水平升高;心功能衰竭;肺水肿;胎儿生长受限或羊水过少、胎死宫内、胎盘早剥等。

     提示产科医生:警惕病情有迅速发展和演变可能,需要严密监测和病因查找,积极干预做好器官保护,积极预防和治疗严重并发症,做好终止妊娠的评估和准备等。既不能在出现严重并发症后才考虑为重度,也不能对存在不同标准的重度采取终止妊娠“一刀切”的态度。对于临床可见的所谓“突发型”重度病例,在给予临床对应性处理同时,要认真查找病程迅速演变的缘由,是与风险因素排查不到位有关,还是与未能及时发现起病和未能及时干预有关,还是与器官保护和严重并发症治疗迟滞有关。及时总结临床问题,获取经验。

     4、关于诊断的注意要点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妊娠高期血压疾病,还是其中的子痫前期,都可能存在复杂的多因素发病背景,了解各种“病史”非常重要。要注意有许多孕妇在孕前并未看过医生,即便有各种基础疾病,未必能获得病史,这就需要通过警觉性去发现这些隐匿疾病的存在,例如对于肥胖者注意有无糖脂代谢问题;对于不良妊娠包括流产史、胎死宫内史、早发或重度子痫前期史、不明原因羊水过少史和早产史,以及早孕期胎盘后出血等,注意有无自身免疫性疾病或高凝等血液系统疾病;对于没有进行规律产前检查的孕妇,尽量获得所有的检查记录,从中查找是否存在预警信息,包括体重、水肿、宫高、血压、蛋白尿及血小板等化验指标的动态变化;注意妊娠后的饮食环境等不良状况,从而判断发病诱因和病程时限,酌情扩展相关检查。

     当发现单纯高血压时,尤其对于孕20周后才开始进行产前检查的孕妇,必要时进行血脂、甲状腺功能、凝血功能等项目检查,以便及时了解到孕妇是否存在基础疾病或慢性高血压等问题。无论是孕前还是孕早期,或是任何孕期的首诊,当发现存在蛋白尿时,排除尿液污染可能性,应注意蛋白尿的进展性变化以及注意排查蛋白尿与肾脏疾病和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关系。对于发现高血压后的辅助检查,依据孕妇个体情况选择。本着不仅有益于对子痫前期发生发展的预防和监控,也有益于及尽早发现孕妇存在的其他病理状况的原则,尽量避免迟至产后发现。

     5、对于发病者如何处理

     5.1 动态评估和监测及排查其他疾病至关重要 《指南2015》极力强调评估和监测,评估和动态监测要贯穿产前、产时和产后。除基本检查外,根据病情和诊断中可能获得的发病背景信息,灵活决定特殊检查的项目和频度,以便于了解影响发病的因素和掌握病情变化;对产前、产时和产后的病情进行密切监测和评估,做好母体器官功能和胎盘-胎儿状况监测和保护,了解病情轻重和进展情况。尤其提出,有条件单位建议检查自身免疫性疾病相关指标,可以及时获得诊断并给予相应治疗措施,避免在产后病情不能缓解时再考虑鉴别诊断则为时晚矣。指南一般是给出基本的对症治疗方法,而对因性治疗依赖于对发病背景和临床表现的分析和发现,是及时干预,早防早治,降低损害的关键。

     5.2 理解指南基本处理措施和深度扩展 关于处理,各国指南都是基于临床表现给出基本治疗:休息、镇静、预防抽搐、有指征地降压和利尿、密切监测母胎情况,适时终止妊娠。其中抗痉与抗高血压是对症治疗;密切监测母胎情况,适时终止妊娠,是基于疾病的动态变化和多系统受累及程度,需要给予全面灵活的监测手段和不失时机的适时终止妊娠。

     各类型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衍变性不容忽视:单纯妊娠期高血压可发展为子痫前期,子痫前期可发生子痫或其他器官严重并发症,慢性高血压可以并发子痫前期,重度高血压可以发生高血压危象和心脑并发症等。伴随器官受累及和严重并发症的发生,处理措施也应基于对症性予以相应的深度扩展,做好器官保护。例如,对于存在原发或继发高血压者,适当平衡液体入量有利于控制血压,而对于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子痫前期,适当增加液体摄入量以提高循环血容量更有益于胎盘灌注;对于存在高凝或易栓倾向的需要抗凝,发生心肺功能改变的给予相应强心利尿;对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子痫前期尤其重度者,可能需要及时的激素类治疗而非单一抗凝;及时发现存在的母体基础疾病,专科会诊,对应治疗。

     5.3 有高盐饮食习惯的群体适度限盐 对于盐的摄入要考虑发病群体的不同。虽然国外指南不限盐,但对于我国某些有喜咸高盐饮食习惯的群体,要注意限制食盐摄入,同时要保证摄入充足的蛋白质。

     5.4 抗高血压基本治疗

     5.4.1 控压指征选择 抗高血压是对发病者的主要对症治疗,治疗目的是预防心脑血管意外和胎盘早剥等严重母胎并发症。 2013版ACOG指南提出血压< 160 /110 mmHg不推荐给予降压药。ACOG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妊娠期、 产后急性和严重高血压的紧急处理意见指出需要紧急降压,而急性、严重高血压的标准就是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10 mmHg。这时脑血管自我调节能力受到影响,需要紧急降压预防脑出血和高血压脑病的发生。无论何种类型的妊娠期高血压疾病都是以高血压为基本表现,那么是在达紧急和重度的界值时被动降压,还是提早降压避免走到严重高血压值得思考。关于轻中度高血压是否抗高血压治疗各指南并不一致,不主张者主要认为影响胎盘灌注和胎儿生长。但有研究显示轻中度高血压降压治疗可以减少重度高血压及其并发症发生,对延长妊娠有利。《指南2015》和加拿大、英国的指南,对于轻中度高血压和子痫前期都可应用降压药,关键是要灵活掌控血压水平,避免过度。

     《指南2015》明确列出降压指征和控制血压靶目标,对收缩压 ≥ 140 mmHg 和(或) 舒张压 ≥ 90 mmHg的高血压患者也可应用降压药,以避免发生母胎严重并发症,延长孕周。但要注意副反应和剂量调整,降压过程力求平稳,不可波动过大,血压不低于130/80 mmHg,保证子宫胎盘血流灌注。在出现严重高血压或发生器官损害如急性左心室功能衰竭时,紧急降压到目标血压范围,注意降压幅度不能太大,以平均动脉压(MAP)的10%~25%为宜,24~48 h达到稳定。

     5.4.2 控压药物选择 《指南2015》较详细列出国内常用降压药供临床选择。鉴于国内常用的几种药物,并未做一线抑或二线之分,但选择用药原则是:对肾脏和胎盘-胎儿单位影响小,平稳降压;首选口服降压次选静脉降压药;可以联合用药。

     拉贝洛尔、硝苯地平或缓释片是可供选择的口服药,可以考虑联合用药。即使对于急性重度高血压也可选择硝苯地平、拉贝洛尔口服降压,无效时选择静脉给药。口服药物控制血压不理想可使用静脉用药,常用有拉贝洛尔、酚妥拉明等。另外注意经济有效,降低医疗消费。硫酸镁不作为降压药使用。妊娠中晚期禁止使用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和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

     5.5 硫酸镁应用注意点 关于子痫前期的硫酸镁应用在世界各国不尽相同。《指南2015》推荐硫酸镁主要用于重度子痫前期孕妇惊厥的预防和子痫惊厥及复发的控制。控制子痫抽搐,静脉用药负荷剂量为4.0~6.0g,以保证达到一定的血药浓度;对于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发作后的预防子痫发作,负荷剂量可以2.5~5.0 g,依据孕妇个体和病情而定;维持剂量为静脉滴注1~2 g/h;24 h硫酸镁总量25~30 g。强调用药期间每天评估病情变化,为避免长期应用对胎儿(婴儿)钙水平和骨质的影响,及时评估病情,病情稳定者在使用5~7d后停用。用于重度子痫前期预防子痫发作、以及在重度子痫前期尤其早发重度子痫前期的期待治疗中,依据具体病情,必要时可以间歇性启用。引产和产时可以持续使用硫酸镁,但剖宫产术中应用要注意母体心功能。对于产后新发现的高血压合并头痛或视力模糊,建议使用硫酸镁。一般情况下,产后继续使用24~48h,但是对于无规律产前检查的重症病例,对于早发重度子痫前期经历期待治疗的病例,最好依据产后各项变化指标的恢复情况,具体评估,酌情延长使用时间,预防产后迟发子痫前期-子痫。

     《指南2015》提出对于非重度子痫前期患者也可酌情考虑应用硫酸镁,关键是要对病例进行详细分析:对于无规律产前检查的发病者、尤其早发子痫前期、对于病情变化迅速者、尤其病情接近重度标准的非重度者,有必要酌情给予硫酸镁,同时监测病情,若无抽搐可能,可酌情3~7d内停用,发现病情进展可随时再启用。

     5.6 关于低蛋白血症临床问题 低蛋白血症是多种因素导致的临床症状,引发机制可以从摄入到合成,从代谢到功能,涵盖复杂因素。子痫前期的多因素和异质性发病,使低蛋白血症发生背景复杂,也使临床表现复杂。在某些子痫前期,可能是首发的临床表现,也可能在重度子痫前期迅速降低,是子痫前期严重程度的指标之一;伴或不伴随大量蛋白尿,伴或不伴母体严重水肿;也可能伴有不同母体基础疾病背景,有些自身免疫性疾病者可以严重低蛋白血症但不一定伴水肿,某些存在肾病同时有严重水肿和大量蛋白尿等。有报道在某些重度子痫前期严重低蛋白血症(血浆白蛋白水平低于20g/L)的母体几乎都存在其他不良状况。对于低蛋白血症一方面要查找原因,一方面是对症处理。严重低蛋白血症伴有腹腔积液、胸腔积液或心包积液者,应考虑补充白蛋白或血浆,并注意配合应用利尿剂及严密监测病情变化;同时注意评估孕妇低蛋白血症与胸、腹腔积液严重程度及心肺功能,注意评估伴存的基础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肾脏疾病等,从多方位评估以确定终止妊娠时机。

     5.7 如何掌握分娩时机和方式 把握终止妊娠时机主要有两方面重点需要综合考虑,即孕龄与母体-胎盘-胎儿的病情。

     5.7.1 孕龄仅是一方面判断标准 在各国指南中,从孕龄角度考虑重度子痫前期终止妊娠的时机都不难判断,但孕龄不是惟一标准。《指南2015》重度标准涵盖疾病发展态势,关于终止妊娠,除了考虑孕周,同时列出病情程度,需要综合评估。

     胎儿有无存活能力是早发重度子痫前期终止妊娠的孕龄下线,根据我国国情,妊娠不足26周,经治疗病情危重者建议终止妊娠。但对于某些再次妊娠无望的病例,而且孕妇和家属愿意承担风险,坚决要求继续妊娠者,属于特殊临床情形,但在期待治疗中要严密监测,及时果断适时停止,避免母体严重事件的发生。孕26周至不满28周的重度子痫前期极早期早产儿近远期疾病率高,医疗救治力度和花费高,是否可以行期待治疗要从母胎情况、家庭情况及当地诊治能力综合考虑;孕28~34周者,如病情不稳定,经积极治疗病情仍加重,应终止妊娠,如病情稳定,可以期待治疗,尤其对于孕周<32周病人建议转至具备早产儿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在临床实践中,对于孕周>34周孕妇,不能忽视晚期早产儿远期影响,仍然需要结合病情综合考虑。妊娠期高血压、病情未达重度子痫前期孕妇可期待至孕37周以后。

     5.7.2 病情程度评估和个案分析是把握分娩时机重点之一进行母体-胎盘-胎儿病情程度分析和个案评估是临床难点,有的需要24h内终止妊娠,有的可以48h内终止妊娠,可获得促胎肺成熟的机会,有的可以严密监护短时间期待治疗。

     在临床上存在几种不同程度的重度子痫前期表现形式。大体有3种:一种是单纯的血压或蛋白尿达到重度标准,伴或不伴胎儿生长受限;另一种是存在高血压或蛋白尿以外其他系统或重要器官受到累及;还有一种是子痫前期伴发严重并发症。如果是晚发子痫前期孕妇出现上述3种情形,做出适时终止妊娠的决策都不难。但对于早发子痫前期孕妇,第一种情形是期待治疗可供选择的病例,第二种情形有必要短时间严密监测下行促胎肺成熟后终止妊娠,而面临出现严重并发症的第三种情形的孕妇则需要在24 h内或48 h内尽快终止妊娠。存在重度高血压不可控制、高血压脑病和脑血管意外、子痫、心功能衰竭、肺水肿、完全性和部分性HELLP综合征、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胎盘早剥这些严重并发症,需要稳定母体状况后尽早在24 h内或48 h内终止妊娠。如果血小板计数<100×109/L、肝酶水平轻度升高、肌酐水平轻度升高、羊水过少、脐血流反向、胎儿生长受限等,评定母体器官系统累及程度、发生严重并发症的紧迫性以及胎儿安危情况,综合考虑终止妊娠时机,在稳定病情和严密监护之下尽量争取给予促胎肺成熟后终止妊娠。

     每个重度子痫前期发病个体都很复杂,母体因素和胎盘-胎儿因素的整体评估是终止妊娠的决定性因素,综合分析很关键。例如对于重度子痫前期发生胎死宫内者,可以尽量稳定病情,创造引产机会,尽可能避免剖宫取胎。在某些自身免疫性疾病合并子痫前期病例,虽然血小板<100×109/L甚至<50×109/L,这与基础疾病有关,如果血压可以控制,也无其他器官损害表现,也能够在严密监测和积极治疗下继续妊娠。有些病例虽然血小板浮动在100×109/L,但有其他器官严重损害和受累表现,也可能需要及时终止妊娠。蛋白尿及其程度虽不单一作为终止妊娠的指征,却是综合性评估的重要因素之一。

     5.7.3 终止妊娠的方式 终止妊娠的方式要考虑母体病情、胎龄以及宫颈条件3方面。如无产科剖宫产指征,原则上考虑阴道试产,但如果不能短时间内阴道分娩,病情有可能加重,宜放宽剖宫产指征。

     5.8 预防子痫和严重并发症 子痫前期一经诊断,就要注意预防子痫和严重并发症。硫酸镁是治疗子痫及预防复发的首选药物。脑血管意外是子痫患者死亡的最常见原因,也是急性、重度高血压常见并发症。当收缩压持续≥160 mmHg,舒张压≥110 mmHg时要积极降压以预防心脑血管并发症;同时注意宫缩频度,注意脐血流和胎盘厚度及回声等影像学改变,关注胎盘早剥等并发症早期征兆。

     5.9 产后需要继续监管 产后硫酸镁和降压药使用更需灵活掌握并严密监测病情变化,重度子痫前期孕妇产后应继续使用硫酸镁至少24~48h,防止产后迟发或复发子痫前期-子痫,必要时还需再启用硫酸镁。产后血压升高≥150/100 mmHg就应继续给予降压治疗。产后血压持续升高要注意再次评估和排查孕妇其他系统疾病的存在;产后6周持续高血压也要注意排查其他系统疾病和高血压原因,及时内科就诊;产后12周要进行复查。

     6、重症管理是减少母儿损害和不良结局的关键之一

     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更需要重视管理问题,重度子痫前期尤其早发重度子痫前期(包括重度妊娠期高血压)和子痫患者应在三级医疗助产机构治疗,包括应有的新生儿救治医疗条件。

     7、预防是避免走向子痫前期或重度的环节之一

     《指南2015》将预防作为重点提出。首先注意识别子痫前期风险因素,强调在孕前、孕早期、在任何时期的首诊(无规律产前检查孕妇在我国是较大的群体)进行高危风险因素筛查、评估和预防。子痫前期风险因素包括:年龄≥40岁、体重指数(BMI)≥28、子痫前期家族史(母亲或姐妹)、既往子痫前期病史尤其是早发或重度子痫前期史以及存在的内科病史或隐匿存在的疾病(包括高血压、肾脏疾病、糖尿病和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抗磷脂综合征等);初次妊娠、妊娠间隔时间≥10年、此次妊娠收缩压≥130mmHg或舒张压≥80 mmHg(孕早期或首次产前检查时)、孕早期24 h尿蛋白定量≥0.3 g或持续存在(随机尿蛋白 量≥2个+)、多胎妊娠等也是子痫前期发生的风险因素。复杂多样的风险因素再次提醒大家子痫前期发病因素多,发病机制和通路也是多因素,无单一理论可以解释所有子痫前期的发病,单一预测指标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2015 ACOG基本也有相同意见),整齐划一的预防手段更不会获得高效的防范结果。发现存在的风险因素并不是作为预测指标,而是要对每个个体特质因素辨因施治,进行矫正、关注和干预:对于低钙摄入人群,推荐口服钙补充量至少为1 g/d。对于存在糖脂代谢紊乱者给予饮食和环境因素调整,对于各种基础病理状况和疾病给予对应干预等。

     国外相关指南大多提出小剂量阿司匹林用于子痫前期的预防,也指出对低危人群的预防作用有限。实际上,报道的高危人群中的预防效益也不高。2013版ACOG指南提出,对曾发生早发子痫前期并在孕34周前分娩或有2次以上子痫前期病史者,在孕期应给予60~80 mg阿司匹林以预防子痫前期。早发子痫前期和有2次以上子痫前期病史者的发病因素很复杂,仍须注意对孕妇基础疾病和前次子痫前期发病因素进行排查。《指南2015》推荐对存在子痫前期复发风险如存在子痫前期史、尤其是较早发生子痫前期史或重度子痫前期史的孕妇,有胎盘疾病史如胎儿生长受限、胎盘早剥病史,对存在肾脏疾病及高凝状况等子痫前期高危因素者,可以在早中孕期开始服用小剂量阿司匹林。但要注意,对于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者,单纯小剂量阿司匹林的应用,既不能起到预防子痫前期的作用,也不能起到对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治疗作用,此时需要更精准的对症药物干预;对于存在心血管病因素和代谢风险因素以及饮食环境因素致病者,更重要的是孕期的对症管理而不是依赖小剂量阿司匹林预防;针对孕妇高凝和易栓因素对胎盘-胎儿的影响可能还需低分子肝素等抗凝药物;建议对排查出的基础疾病在孕前或尽早行专科评估,以便获得针对性药物的及早治疗和子痫前期预防的双重目的。

     8、关于HELLP综合征诊断处理注意事项

     HELLP综合征以溶血、肝酶水平升高及低血小板计数为特点,是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严重并发症,也可以发生在无血压升高或血压升高不明显或没有蛋白尿的情况下,可以发生在子痫前期临床症状出现之前。多数在产前,也可以发生在产后。确诊主要依靠实验室检查,血小板计数<100×109/L是目前较普遍采用的疾病诊断标准;但要注意孕期血小板计数下降趋势,对存在血小板计数下降趋势且<150×109/L的孕妇进行严密随访。

     血小板下降程度分为3类状况,≤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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