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睿公益分享会之——金牌律所解析医药反商业贿赂法规体系与查处流程
2015/5/22 医药行业EMBA


现在的药企环境,相信大家都感同身受,新一届政府“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力度非常大,在2015年两会以后,“一路一带”、“新常态”等一些新的概念的提出、包括医疗改革的推进,既给药企带来了更大的危机,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药企到了全面变革的时期,以前很多的企业经常说,给我们讲讲折扣等实务的问题,今年这些问题已经少了,现在企业更关注的是在现有的国家规范体系和调查体系上如何建立一个完备的合规制度。所以大家需要全面了解现在中国的关于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与相应的查处流程,接下来我就这两方面的问题给大家做个交流。
首先,大家需要清晰了解我们国家静态的法律规范体系。美国有一个《反腐败法》,是一个统一的法典,但是我们国家没有,我们是一个分散式的法律规范体系,可以分三个层次:
一:党纪政策规范。党政党纪一直沿用1993年出台的规定,但是监管越来越严格。
二:行政法律规范。在黑名单制度出台之前,主导行政查处的主要是工商局,国内药企和跨国公司都在他的监督范围之内。工商总局禁止商业贿赂的条例就是大家所知道的“12条”,这个条例是在1996年,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制定的,时间比较滞后,但是在折扣、佣金等方面的规定有所细化推进,但是具体的金额,仍然很宽泛。所以各地的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当中,执法水平和各地实际情况不一样,同样性质的行为,同样的数额,最后处罚却是不一样的。
三:刑事法律规范。刑事规范是法律规范体系中最为严厉的。我们国家在反商业贿赂层面上的刑事立法,基本上已经与世界接轨了,在我们《刑法》里没有一个专门的刑法典,主要《刑法修正案》,目前是《刑法修正案》(八),还有2005年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7年建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包括不断出台的一些新的立法。目前大家所能想到的在现实生活中各种给予好处、有利益交换的形式(除了吃饭以外),基本上已经全部纳入了刑事立法中。但如果有请客吃饭查证属实的证据,也不排除会有这样的认定。
同时,公安部也在加强国际合作力度打击贪腐!以前有些私营企业家还抱有幻想,赚了第一桶金,或者上市以后,带着钱跑到国外。公安部从去年开始“猎鹰行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前是避风港的地方,现在都已经签订了协议。虽然我们还没有专门的引渡协议,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了显著的成效。
以上就是中国规范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三个不同的层次。接下来再介绍一下查处的流程。查处流程也是分三个方面来讲。

一:党纪、政纪处罚:在没有上升到刑事程序之前就是纪检监察部门,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以后,如果构成犯罪的就移交司法机关,进入司法程序。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就是党纪政纪处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程序:现在具有处罚权的公职人员不仅是工商局,卫计委也是有处罚权的,工商局、海关、税务机关等等都有行政查处的职能。在商业贿赂这一块,现在主要就是工商局和卫计委的查处。没有构成犯罪的进行处罚,吊销营业执照等;构成犯罪的就走刑事程序。国家工作机关的人员查处归检察院、反贪局,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查处归在公安机关,最终都是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这个就是动态查处的流程,大家需要有概念。
我再介绍一下工商和刑事流程当中大家需要注意的事项。比如说工商局从立案对一个企业进行罚款,他基本上要走四个程序,立案,调查取证,核审(核审是个内部程序),最后决定是否进行处罚。其中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原来大家对工商局的调查没有那么大的敬畏心理,但是即使是工商局的调查,从立法层面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所以对于工商局的调查也需要特别注意。所以即使对工商局的谈话,如何讲,留下什么证据,都可能会对个人和企业造成不利的后果。
三:司法机关贿赂案件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程序是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对企业来讲,首先要有很完备的制度,和商业贿赂方面的合规体系。比如经营模式、代理模式转换过程中的财务制度、营销人员的奖金机制,分销体系等等,应该具备一个什么样的遴选程序,各自的权利义务是什么,都要有专门的条款,用最好的专业人员来做这方面的工作。一旦出现问题,例如财务总监突然被拘留,要找最专业的律师。
(本文系吴巍老师中睿河南公益分享会现场演讲内容,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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