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新招,带金、挂靠、过票再次列为重点打击对象,药企怎么破?
2016/6/14 医药行业EMBA

    

    


    

    


     来源:中睿医药评论(id:zhongruizixun)

     作者:七铂

     编辑:田士龙(微信号:renda-tsl)

    

    


     昨日(6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诚信经营是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环境的基础,《意见》针对的是全行业,但是食品药品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属于“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因此在文件中被特别提及。

     以前怎么玩?

     我国多地区早已使用质量信用等级管理方法,以广东省为例,广东在2011年就已发布《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意见》,2014年又发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分类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定期公布相应企业名单,引导和推动辖区内企业质量诚信。

     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对各行业各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作出指示。而具体在食品药品领域,CFDA在2015年发布《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设定三个阶段的工作目标:

     第一阶段(2016年底前),主要完成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完善相关制度。初步构建信用等级评价机制。

     第二阶段(2017年—2018年),初步建成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阶段(2019年—2020年),建立起国家、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相关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信用结果公开与联合惩戒,初步实现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意见》新玩法

     《意见》发布之前,对药品和医疗器械,查处惩戒的官方主体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而《意见》创新处在于提出了“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那么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怎么个玩法?

     褒扬激励机制

     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

     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

     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约束惩戒机制

     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联合激励+惩戒,怎么联合?

     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

     实施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鼓励各地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

     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药企如何趋利避害

     对于医药行业的各类企业而言,触犯了哪些红线算是严重失信行为呢?综合文件及以往地方评定为失信的企业行为,一般指生产或经营等过程中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因为药品器械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将直接危害到人体的健康和安全。但《意见》还提到的医药企业容易触犯的一方面: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不用说,医药企业容易中枪的点都在了:贿赂、逃税骗税、无证照经营、围标串标、虚假广告……在行业“营改增”、“两票制”、总局整治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等各项政策猛烈来袭的形势下,大概不少企业对关于“诚信制度”的政策文件已经不那么在乎了,再严厉的惩戒能大过“营改增”的冲击?能严过眼门前的整治?

     然而,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利好于每一个个体,包括生存其间的企业,扬善惩恶才能淘汰违法不改企业,引导不合规企业合规化,让规范的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意见》好在提出了许多具体的实施措施,奖罚分明,操作有据。对单个企业来说,趋利避害,抓住政府引导过程中递过来的橄榄枝,力争为“诚信典型”,不失为美事一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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