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死亡、死因判决医调委更管用!
2016/1/22 广东医学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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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面对医疗事故致死案件,英美在刑事侦讯之前设有死因裁判法庭,对死者进行死亡真相调查,提供具体死因报告,避免了死者家属对其死因解释不合理引发的各种纷争。前几日,中科院一怀孕女博士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死亡,其家属与医院的争执再次将沉重的医患矛盾暴露出来。事后经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多学科专家讨论,初步判断杨女士死亡原因为主动脉夹层破裂。其家属对医院出具的死亡结果表示不认可,杨女士所在单位向医院发出红头文件要求查明真相,事后北医三院官方发布杨女士死亡声明,连中国医师协会也发出了声明,一件普通医疗纠纷引起三方声明,然而事情并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在全社会蔓延开来。如果这起纠纷发生在国外,结果又会如何呢?可以肯定的是,英美国家由于死因裁判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医患双方因责任界定不清而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什么是死因裁判官制度?死因裁判官是由执业五年以上的医生或律师担任,一旦在其属地内出现死亡事件,就会立即启动死因裁判程序。死因裁判官通常会收到来自警方呈交的死亡情况调查表、病理学家或法医科医生的验尸报告。在对这些证据进行考量后,如果裁判官认为与死亡有关的情况清晰无误,便将死亡分类后交由死亡登记官登记。如果认为案件可疑应深入调查,死因裁定官有权通知警方提交更详细的死亡调查报告。英美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因为有独立于刑侦机关和医学会之外的死因裁判法庭的存在,才让模糊难以界定的患者死亡原因有了更为清晰明了的判决结果。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崛起,对外殖民扩张,英国这一死因裁判法庭制度也传播到世界上其它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现今美国五十一个州和特区中,仍有11 个实行死因裁判制度,有 22个实行法医鉴定人制度,其他 18 个实行两者的混合制度。 “ 裁判官不会对当事双方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据英国《每日电讯报》2014年4月11日报道,英国切姆斯福德郡的一名见习医生在对一名孕妇进行急救时等了四十分钟才将其送到医院,最后该名孕妇由于失血过多死亡。裁判官在对该案件进行裁定时,认为是见习医生的严重过失行为导致了该孕妇的死亡。不过裁判官不会对当事双方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死因裁判法庭结果非审判程序,但可作为诉讼证据。

    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真相!实际上,死因裁判法庭的裁定只是基于一个事实判断,并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它是一项独立于刑事诉讼程序而又与刑事诉讼程序紧密相连的制度。裁判官和法医不太一样,因为他不是为了指控犯罪而是为了调查死亡真相,也不需要找出过失者对其进行惩罚。诚如伊恩?嘉里威(IainGlidewell)法官所说:“死因裁判官法庭在很多方面都表现得独一无二:其目的不是为了指控犯罪而是为了调查死亡真相;法庭做出了裁判,却似乎不具有最终效力,因为裁判不涉及认定刑事或民事责任。”中国香港中国香港地区也设有死因裁判法庭,在其制度条例上相当完善。 香港的死因裁判法庭源于英国治下时期的同等机构,它审理各类非正常情况下的死亡事件。依照香港的《死因裁判官条例》,其中共有20类死亡个案须向死因裁判官报告。其中就包括了施用麻醉药导致死亡,或在接受全身麻醉期间死亡,或死亡在施用全身麻醉药后24小时内发生手术导致死亡,或死亡在大型手术后48小时内发生;孕妇在产婴/堕胎/流产后30日内死亡;胎儿死亡;主因不明的败血症导致死亡等。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向死因裁判官报告的责任人,这里的报告责任人不是死者家属,而是与之有关的事件责任人。比如说死者生前最后患病期间诊治死者的注册医生或者任何警务人员等。当医生要为死者切除部分器官,在手术前医生必须报死因裁判官并获得同意。一旦手术中或手术后出现死亡事故则医生必须及时向死因裁判官报告。那么,中国大陆呢?在中国,由于对死因调查实行的是刑侦机关主导的类似罪案调查的体制,如果涉及到非刑事案件如医疗事故纠纷时,往往交由一些制定医学会组织鉴定(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单方面的调查结果又很难使死者家属信服,许多医患矛盾的焦点便产生于此,医学会对医生是否存在过错无鉴定权,因此此类纠纷案件又转交给法院的司法机构鉴定,但这些鉴定机构无论是鉴定条件还是人员资质上都不具备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能力。这无疑损害了医生和患者家属对医疗纠纷中死者病因的完全知情权。北医三院孕妇去世事件迟迟没有得到解决,也体现了这样一种制度的缺陷。其实,这种普通医疗纠纷,完全可以通过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来解决。

    通通比如,济民医调委,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设立的医调委,属医学百事通平台,协调医疗纠纷遵循医患双方自愿的原则,达成的协议医患双方自觉履行,若有必要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如一方未履行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医调委不同于院方的医学会组织,它从不偏向医患任何一方,且调解人员都有医学专业知识,立场客观专业技术强,具有法律效应,目前就国内而言,医调委是医疗纠纷处理的最佳选择。防止同类死亡事故再现另外,国外的死因裁判官制度还有一点是值得国内各大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学习的。死因裁判官制度除了对死者死因进行结果认定,查明环绕着死亡事件的真相,还有一个职能便是作出防止同类死亡事件再发生的建议;使一些新的危害生命因素及早被发现或是揭发被忽视的罪行。2014年3月6日,英国《卫报》报道了一名住在英国索尔福德市布劳顿地区的5个孩子的妈妈凯瑟琳?富里为了堕胎,轻信网络上的谣传“喝醋可流产”,而这愚蠢的举动也导致了她的死亡。来自来自曼彻斯特法院的曾为她进行检验的死因裁判官奈杰尔?梅多斯表示,这场灾难完全可以避免,并且呼吁其他人不要对网上的这种所谓“偏方”误听误信。

    

    

    回到北医三院事件中来,很多的媒体和网友都在争执孰是孰非,而很少有人回归本质,即当一个医学上的疑难杂症完完全全公开在世人面前时,医务人员该怎么做?广大群众又该如何面对?是从此再也不敢冒险生孩子吗?当然不是,期待着有一天,这个病症在引起这么多社会重视之后,能够取得医学上新的进展,减少孕妇发生意外的几率,同时,完善各项相关制度,患者在面对纠纷时,跟医闹说NO,第一时间寻找能够公正有效解决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如此一来,医院,患者和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在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作用下,解开误会,冰释前嫌,迎来医患关系和谐发展的春天!

    

    

    责任编辑:刘诗卿微信排版:刘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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