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店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将被撤销GSP证
2016/5/23 1168医药视频招商网

    

     《南方日报》记者从药监局获悉,省内单体药店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的,一律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购进药品合法性无法追溯”。

     来源医药代表 牛思远

    

     记者日前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我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要求,自5月起在全省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至9月结束,重点整治药品批发企业10种类型违法行为,同时还将结合中药饮片专项治理,对药品零售企业和诊所购进药品不索取发票等行为一并开展整治。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分为动员自查、集中治理、总结督查三个阶段,检查方式包括飞行检查、延伸检查、异地协查、交叉检查。整治重点为药品批发企业涉及《公告》中的10种类型违法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还将药品零售企业和诊所购进药品是否索取发票列入此次整治内容,并结合中药饮片专项治理一并开展整治。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表示,在动员自查阶段,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告》的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于5月31日前将自查与整改报告报送当地市局。6月至8月为集中治理阶段,各地将组织开展对批发企业、单体药店和个体诊所的飞行检查。

     据介绍,对到期未提交自查整改报告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组织开展飞行检查;各地组织对主动报告存在过票行为的企业的上下游开展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企业,监管部门将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除了针对企业的处罚,违法违规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将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和身份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省内单体药店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的,一律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购进药品合法性无法追溯”。个体诊所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的,一律责令其改正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购进药品合法性无法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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