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观察】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刊文:全面放开医保定点审批
2015/2/14 经纬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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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发表在中国医疗保险保险杂志上的文章,他曾经就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司长,现在还经常接受采访就医保问题发表观点。

     发改委放出药品价格改革消息后,医保部门就备受关注,发改委放权,并不意味药价将信马由缰,招标价和医保支付价都将约束药价,对于招标,医药企业已经比较熟悉,但是,医保支付价因是新鲜事物而吸足了眼球。

     无论是重庆确定的相对温和的医保支付价,还是三明招标最低价为医保支付价,都让社会极为关注。随着医改推进,医保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是作者在15省市调研后的总结,前面主要是对医保的调查,但是,后两者是依据调研做出的总结思考,考虑到作者的身份,赛柏蓝认为,在未来医保改革乃至医改中,文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和思考或许将成为现实。

     针对药价改革,作者提出,药价改革的核心是回归市场决定价格的本来属性,而是政府变定价管理为市场价格监督。

     “现在大家都关心药品招标办法改革动向。因为药品招标的核心是招标价格,实际上是发改委定价基础上的二次定价。如果招标办法不改革,药品价格改革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同时,对最受药企关注的是,乌日图还提出,目前医疗保险目录管理问题,要尽快整合各类药品目录。

     对于整合目录的办法,乌日图提出了两种办法,一种还是覆盖尽可能多药品,还有一种是建立不报销清单,其它都可报销。这两种办法优劣,目前应该还在研究中,但是,赛柏蓝认为,无论如何,目录整合已经成为趋势了。企业应早早应对了。

     改革医保定点医院、药店的行政审批办法

     “两定三目录”(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是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以来一直实行的五个行政管理措施,被医保管理机构视为掌控医疗费用合理支出、实现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重要抓手。如果再加上医疗保险药品的定价、招标和基本药物、低价药清单等,就成为目前政府管控医疗保险的九大行政手段。

     “两定三目录”的管理措施在过去二十年里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掌控医保基金的合理支出、保证制度的稳健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全民医保时代后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这些政策措施。

     关于定点管理。在医改试点和扩面阶段,参保人数分别只有几千万和两亿多。为了保证参保人就医和医疗服务管理,实行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是必要的。现在已经全民参保,从方便参保人的角度看,定点范围要足够多,以满足参保人在统筹地区范围内自主选择就医;从医疗机构的角度看,医院都是按照规定的资质和标准设立并经过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在全民医保下,如果不能被定点,还能为谁提供医疗服务、又如何生存和发展呢?

     从医保管理的角度看,过去的定点管理主要是准入管理,随着医疗保险管理的细化和服务内容的增加,仅有准入管理是不够的,还要有协议管理,如医疗费用结算协议等。定点药店也存在类似问题。

     所以,应当改革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定点药店的行政审批制度。可以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准入标准纳入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设立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质中,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行政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让参保人根据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这样做有利于医疗机构脱离行政的保护,迫使其通过改善服务、提高质量吸引患者就医、购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把精力更多用于协议管理上来,细化医疗费用支出和服务项目管理。

     尽快整合各类医保目录

     关于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过去按照不同人群分别建医保制度,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用药目录,包括卫计委制定的基本药物目录、人社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低价药品清单,还有各省市根据国家目录制定的地方基药目录和医保目录,军队用药目录和其他目录等。

     全民医保后,尽管同一地区不同参保人群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不同,但他们的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项目等不应该有区别。另外,目前的目录审批办法使得医药企业常年忙碌于全国各地各种目录的申报、参加各种评审、疏通各方关系,负担很重,也容易滋生腐败。

     所以,要尽快整合各类药品目录。目录的范围要适应全民医保的用药需求,要改进定期评审的办法,使那些更加安全、疗效更好的新药尽早地用于患者。关于药品目录管理还有一种观点,即将现有的准入法改为排除法,理由是随着目录范围越来越宽,排除法更加简便易行,管理成本也低。至于哪种方法更科学,建议加强研究。

     药品招标办法必须改革

     国务院已经作出药品价格改革的决定并正在制定具体办法。前一段时间在药品价格改革的讨论中出现一个关于医疗保险支付价格的概念并引起一些争议,我认为所谓“支付价格”是一个很不准确的概念,不能把按价格支付简化为支付价格。

     价格是商品交易过程中双方共同认可的商品价值的货币形式。无论有没有政府定价,价格都是存在的。不能因为要取消政府定价,就把由社保等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的医疗保险项目费用叫做支付价格,就像不能把保险公司的赔付叫做赔付价格一样。

     所以,笔者认为价格改革的核心,一是回归市场决定价格的本来属性,二是政府变定价管理为市场价格监管。

     现在大家都在关注药品招标办法改革的动向,因为药品招标的核心是招标价格,实际上是发改委定价基础上的二次定价,而且招标是医疗保险药品进入医院的必经门槛,如果招标办法不改革,药品价格改革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现在社会上对药品招标意见最大的是认为招标的行政干预太多,要求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信息来源:中国医疗保险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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