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析】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新政对医药产业发展的影响
2016/2/17 经纬传奇

     作为仿制药生产大国,在我国已有批号的18.9万个药品中,仿制药占到95%以上。但由于标准低或操作不规范,多数仿制药的生物等效性与原研药有着较大差距。为提高仿制药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初发布《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3】34号,以下简称《通知》),2015年11月18日又发布《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015年第23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必须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否则将注销批准文号。其它仿制药则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余相同品种在三年内仍未通过评价的,也将被注销批准文号。此次发布的《意见》具有强制性、可操作性、针对性,且有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业内外对此高度关注。

     一、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高我国仿制药整体水平 所谓仿制药,是相对原研药而言的。原研药即指原创性的新药,经过对成千上万种化合物层层筛选和严格的临床试验才得以 获准上市,通常需花费15年左右的研发时间和数亿美元费用,目前只有大型跨国制药企业才有能力研制。在我国,“原研药”主要是指过了专利保护期的进口药物。仿制药则是指复制了原研药主要分子成分的药物。国产仿制药的质量与疗效与原研药存在明显差异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是阻碍我国仿制药发展的关键因素。患者买药偏向于原研药,治疗过程中医生也倾向于推荐使用原研药。随着《意见》的正式实施,我国仿制药评价工作将实现质的飞跃。为通过一致性评价,所有仿制药生产企业将不得不提高研发和生产标准,进而提高我国仿制药行业的整体水平,实现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在真正意义上的一致。

     (二)推动医药工业创新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要求仿制药需与原研药在药学等效性(PE)、生物等效性(BE)和治疗等效性(TE)等方面达到一致,因此,以往仿制药企业那种简单的复制发展模式将不再行得通,而必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反复进行等效性实验,进一步加强对原研药各项指标以及技术与工艺的再研究。此举对提升我国医药工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部分仿制药企业考虑到仿制药研发成本增加,会转移战略方向,将研发重心转向创新药。另一方面,围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开展的技术、工艺、疗效等方面的再研究,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

     (三)提高行业集中度 目前,我国医药产业存在多、小、散、乱的现象,仿制药企业数量占到了全部药品生产企业的90%以上。新政颁布实施后,一些中小企业很可能会因为通过一次性评价成本较高而放弃文号甚至放弃生产,进而出现中小企业关闭或被大企业兼并的局面。可见,新政的实施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行业集中度,完善企业组织结构。

     (四)推动仿制药走向国际市场 我国仿制药市场主要集中在国内,质量不高成为出口的制约性因素,通过世界卫生组织PQ认证、美国cGMP认证、欧盟GMP认证、澳大利亚TGA认证和英国MHRA认证等国际认证的企业目前还较少。例如,在2009年的WHO采购目录中,我国进入目录的品种是6个,而另一仿制药大国印度进入目录的品种则多达194个。通过强制性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有助于提高我国仿制药的整体质量与疗效水平,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国产仿制药的出口。

     二、新政实施需关注的三个问题

     (一)仿制药格局调整将带来药品供给变化 一是大量文号将消失。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新政中,明确要求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否则将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实际上,我国95%的仿制药上市许可证都是2007年之前批准的,而且,口服固体制剂包括药片、胶囊、颗粒、滴丸、膜剂等剂型,占到了所有化学仿制药的70%以上。这些因素客观上决定了几乎大部分仿制药都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否则会被注销文号。企业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就必须增加研发投入和一致性评价外包服务投入。考虑到投入产出比,一些企业势必会放弃部分不经济品种的一致性评价,这将带来大量文号在2018年底集中消失。 二是品质优良的仿制药占比将提高。一方面,大企业拥有的文号多则上千个,少则几百个,在2018年底前,如果全部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需要投入的人力和财力是一个不小的数字,所以大企业很可能进行产品线整合,只保留首仿药和市场占有率高的仿制药等有竞争优势的品种,以便进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其它品种则会被注销文号。另一方面,小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多属于完全竞争的普药品种,市场份额价格弹性较大,当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带来成本上升时,企业会主动选择淘汰劣质仿制药。所以,一致性评价新政如果实施,首仿药和质量疗效好的普药占比将会增大。

     (二)低价药和小品种药短缺或将加剧 低价药的特点是药品价格低,很多都接近甚至低于成本价。小品种药的特点是用量小,生产成本较高。在不进行一致性评价的情况下,这两个品种对企业而言已经是属于没有利润空间的产品,缺乏生产动力,有的品种甚至已经停产。在仿制药需要通过一致性评价才能上市的情况下,企业自然会考虑成本产出比,会优先选择销量大、价格高的品种进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而对低价药和小品种药进行一致性评价,会增加其成本,企业很可能倾向于选择放弃其一致性评价,这些药品的断供风险也就进一步增大。

     (三)诱发仿制药价格上涨 对企业而言,对仿制药进行一致性评价,一方面需完成药学等效性(PE)评价,更需要完成生物等效性(BE)和治疗等效性(TE)评价,另一方面还要重新进行文号注册审批,这两方面的工作都会增加企业生产成本。虽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新政会对通过的企业予以医保支付方面的支持,以及医疗机构优先采购、技术改造给予支持等政策鼓励,但扶持政策只能起到缓冲作用,并不能完全解决一致性评价带给企业的成本上升问题,而这种成本上升势必会体现在药价上,进而带来仿制药价格的整体上涨。即使医保给予政策倾斜,广大患者尤其是慢性病患者还是会增加一定的经济负担。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低价药和小品种药短缺预警机制 一是做好前期调研工作,预判可能因一致性评价而停产或注销文号的品种,并根据临床是否具有可替代性进行分类。二是针对临床不可替代的品种,一方面鼓励具有文号、实力较强的企业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积极进行一致性评价,另一方面从国家安全的角度,由国家根据临床年需求量储备一定数量的原研药,以备在相应品种出现短缺时使用。三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低价药政策和小品种政策,对低价药和临床必需的小品种药物继续进行扶持,以期在市场失灵后,通过政策导向能保证以上两类药物的正常供应,满足广大患者的用药需求。

     (二)加大对普药仿制药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针对目前市场上以原研药消费为主的仿制药品种,在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价格相对于原研药依旧有优势,不少对价格较为敏感的患者自然会倾向于选择仿制药,这就会带来仿制药销量的增加,以及患者用药负担的减轻。对于此类药物品种,不需出台额外的扶持政策。二是针对目前消费者广泛使用的普药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会直接带来药价的上涨,为了降低患者负担,建议从两个方面出台相关措施。在企业层面,应按照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新政,从技术改造专项等国家专项扶持角度进行扶持,以缓解企业为完成一致性评价带来的成本压力。在患者层面,除了按照新政对消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进行医保政策倾斜外,还建议另设慢性病医疗保险,将常见慢性病纳入目标范围,在常规医保基础上进行二次保险,这样可有效减少因一致性评价诱发的仿制药药价上涨带给患者的经济负担。

     (三)大力完善招采、医保支付、监管等配套政策 一是完善招采政策。在现行招采政策下,仿制药中标价格一般是原研药价格的一半。在进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后,仿制药疗效与原研药一致,建议招采政策以质价一致为出发点,取消原研药价格保护制,给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同等中标政策。二是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在现行国家医保政策中,对仿制药和原研药是按同一比例来报销的,由于原研药价格明显高于仿制药,所以原研药占用的医保费用超过一半。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新政实施后,建议将仿制药与原研药同比例报销政策改为同额度报销政策,这样,势必会提高仿制药的报销比例,有利于带动企业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积极性。三是完善监管政策。仿制药疗效与原研药是否一致,并不仅仅取决于是否通过一致性评价,GMP认证情况、有效不良反应监测情况、杂质研究情况、原辅料质量控制情况等,都会对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产生影响。这就要求政府和企业在各个方面都要监管到位,做到质量可控。政府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新版GMP要求组织生产,以及原辅料来源是否可靠。企业则应大力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强企业内部从上到下的EHS培训学习,重点加强生产线的质量控制。(信息来源:风险管理谢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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