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监管或迎体系变革/095-T
2016/5/30 经纬传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近日公布了对重组人凋亡素2配体等20个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品种开展现场核查的的公示名单(第2号),公示期结束后将按照现场核查品种目录顺序逐一开展现场核查。临床试验数据监管力度不断趋严,不仅牵动着制药工业企业的神经,也令临床试验机构倍感压力。

     从集体趋向个体

     日前,根据《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和《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自查的公告》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已提交自查资料的药品注册申请进行了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并发布了包括浙江柏康药业有限公司申报的头孢呋辛酯胶囊、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注射用盐酸诺拉曲塞、武汉同济现代医药有限公司申报的丙酸倍氯米松气雾剂等7家企业6个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告,并对多家临床试验机构的数据质量提出警示。

     事实上,美国FDA也会定期稽查临床试验项目,并对项目进行总结。针对临床试验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美国FDA将通过书面文件的形式向研究者或申办方发警告信。参考生物研究监查体系(BIMO,Bioresearch Monitoring Program)稽查项目统计,FDA汇总了2014年全年共计1326个美国及海外临床研究稽查情况,结果发现42%的项目存在不足或缺陷,13%的项目收到FDA官方书面文件。

    

     显然,一些在国内临床研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美国也同样存在。比如:不能确保研究按照计划实施,包括方案要求的检测没做,病人自我记录内容由研究人员代做,受试者错误访视窗没有予以说明,没有研究者审核入排标准,纳入不合格病例;不能保持准确的病历记录,包括病历不完整、不准确,没有培训记录,源文件修改不清晰,不能准确、正确地报告AE给IRB;不能保护受试者权利、安全和受益,包括当实验室结果超出方案规定的范围时不能提供有效干预,不能确保受试者获得正确的药物剂量,不能按照方案要求报告SAE,纳入的受试者没有获得知情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入组或给药等。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主任许重远指出,美国临床研究是以监管个体为主的模式,对临床试验的监管也是可以具体到个人,无论是主要研究者(PI)、CRC还是CRA,都是以个人行为接受监管,FDA发现问题以及处理情况,警告信也是发给个体。“我国目前还是以监管集体和组织为特征,在中国必须要做临床研究机构认证,且监管部门以医疗机构为单位进行管理,管理集体相对而言比较粗放。而个体监管就不同了,对美国的临床医生而言,医院只是平台,如果医生自己不把控医疗质量,甚至不去购买临床医疗保险,一旦出问题主要责任就是医生自己负担。”

     正视体系性差异

     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这是目前临床试验执行的模式。对于临床试验机构来说,受试者入选临床试验项目的同时,也是作为患者接受临床医生的诊疗,因此必须在遵循GCP规范的同时,遵循相关医疗法规和准则。

    

     目前,按照《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接受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技术审核,并定期进行复核检查;而在发挥“市场导向”以及“简政放权”大背景下,无论是药物一致性评价、新药研发还是临床试验,全流程质量控制的最终责任人毫无疑问是企业/申办方。

    

     正因如此,“取消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近年来已经有人提出,并受到行业的广泛关注。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主任曹烨认为,由于美国临床试验强调执行者的个体监管,由药企申办的临床试验,FDA主要关注点是申办方和研究者。“新药项目在医疗机构做临床,机构办就只负责项目开始和结束两端,至于过程如何监管全部有赖于申办方委派的监察员或第三方稽查,质量是申办方和研究者来负责的;机构办主要负责管理医疗机构内部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IIT),因为这个的申办方是PI和医疗机构。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和美国在临床试验方面核心差别不在方法而是体系。”

    

     如果取消药物临床研究机构资格认定,必然带来监管的巨大调整,临床试验项目的机构选择、SOP制定以及临床稽查,全流程的质量把控将由企业自身全面推进,如果临床研究质量或数据存在问题,企业必然承担其后果。“比如,GCP第七章是‘监查员的职责’,这一部分是转抄ICH-GCP的内容,但因为这是符合美国监管个人体系特色的一个制度,而到中国暂时是无法落地的;监管PI,如果不把全国所有的PI都纳入到一个数据库中登记,项目质量好与不好就像信用记录一样有迹可循,是没有办法管理个人的。”许重远进一步指出,监管导向从集体逐步转向个体是趋势,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完善与个体相关的监管体系,未来的精细化临床试验监管将进一步呼唤配套改革。

     (信息来源:南方GCP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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